新闻中心

京讼解读:被继承人在临终前口头更改遗嘱,但没有书面证据,这种口头更改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31

在继承事务的处理中,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对身后财产分配的最后意愿,其严肃性与法定性不容小觑。时常会出现这样棘手的状况:被继承人在生命垂危之际,口头对先前立下的遗嘱作出更改,然而却未留下一星半点的书面凭证。这般口头更改究竟有无法律效力,不仅困扰着众多面临遗产分配的家庭,更是司法实践里频繁需要厘清的关键问题,借助《民法典》相关规定,我们能一步步揭开谜团。

遗嘱,本质上是被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其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郑重表意。从遗嘱设立的法定形式来看,《民法典》规定得颇为细致,自书遗嘱需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签名见证等;打印遗嘱同样需要见证流程;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也各有严苛规范。这般严格形式要求,目的在于保障遗嘱内容真实反映被继承人意愿,防止他人伪造、篡改,为遗产分配奠定坚实、可信的基石。

口头遗嘱,作为遗嘱形式里较为特殊的存在,《民法典》也明确框定了它的适用场景与生效条件。口头遗嘱,是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其他常规遗嘱形式时,不得已选择口头表述财产分配方案。比如说遭遇突发自然灾害、生命垂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在这些极端紧迫、无法书写或找见证人的危急关头,口头遗嘱才被允许登上舞台。但它绝不是随意说说就行,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随即失效,若被继承人还想维持这份遗嘱效力,得及时转化成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

回到被继承人临终前口头更改遗嘱却没书面证据的场景,首先得判定当时是否属于 “危急情况”。倘若被继承人已处于弥留之际,意识虽然清醒,但身体极度虚弱,全然没精力书写、找公证人员,甚至操作电子设备录制遗嘱,那确实契合危急状况这一前置条件。医生的病情诊断书、在场亲属对当时紧急氛围的描述等,都能辅助证明危急情况的真实性。可要是被继承人仅是预感身体不适,日常状态下口头提及更改遗嘱,却未履行法定手续,这显然不属于有效口头遗嘱范畴,更谈不上更改先前遗嘱的效力。

见证人在场见证,是口头遗嘱生效的另一大支柱。这里的见证人要符合法定资格,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之人,像继承人的直系亲属、亲密商业伙伴这类明显存在利益关联的个体,都被排除在外。理想状态下,见证人需如实记录被继承人的口头遗嘱内容,在事后能精准复述,并且愿意出庭作证,为遗嘱真实性背书。若当时现场没有合适见证人,仅有亲属零散听见只言片语,缺乏完整见证流程,这份口头更改的遗嘱效力就大打折扣。

即便满足危急情况与见证人条件,口头更改遗嘱还面临后续转化难题。当危急情况过去,被继承人短暂恢复些许体力、精力后,理应有意识将口头更改内容落实成书面、公证等规范遗嘱。要是未能及时转化,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先前立下的书面或其他有效遗嘱依然发挥主导作用。例如,一位老人车祸重伤住院,生命垂危时口头更改遗嘱分配房产归属,子女们围在病床前听闻,危机缓解后老人却因伤遗忘此事,没再处理遗嘱变更,待到老人离世,原来那份书面遗嘱依旧主宰房产分配走向。

在司法实践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慎之又慎。法官会全面搜罗证据,从医院病历判断危急程度、通过调查见证人可信度核实遗嘱内容,还会考量家族整体财产状况、继承人过往赡养表现等诸多因素。一方面,要极力遵循被继承人临终真实意愿,不让其最后的心血付诸东流;另一方面,又要严守法律程序正义,防止别有用心之人钻空子,打着口头遗嘱旗号巧取豪夺遗产。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此事也是深刻警示。立遗嘱并非一劳永逸之事,人生变故难测,若有更改想法,趁身体康健、思维清晰时,尽早采用法定规范形式调整遗嘱内容,切莫心存侥幸,把身后大事寄托于口头临时起意,以免给亲人留下纷争隐患,也让自己的财产传承计划功亏一篑。而一旦卷入这类继承纠纷,也要秉持理性,依靠专业律师,借助法律专业知识与司法程序,公正化解矛盾,守护家族和睦与合法权益。总之,临终口头更改遗嘱没书面证据,绝不能轻易认定有效,得穿梭层层法律规范与证据迷宫,才能觅得答案。

了解更多法律资讯可以关注公众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400-668-1131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