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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曾经捐赠的财产实际上并未用于慈善目的,如何追回?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8

在遗产继承的复杂流程里,时常会冒出一些意料之外的状况,其中一种棘手的情形便是:继承人在着手梳理被继承人的财产状况、开启继承程序时,惊觉被继承人过往捐赠出去的财产,压根没有按照捐赠时宣称的那样,被真正用于慈善目的。这一发现,瞬间将继承事宜从常规流程拖入复杂的法律追索困境,而要厘清如何追回这些财产,就得深挖《民法典》的诸多相关规定与背后的法理逻辑。

《民法典》秉持公平、诚信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为民事活动划定框架,捐赠自然也囊括其中。慈善捐赠本质上是一种附道德属性的赠与行为,捐赠者出于善意,期望财产能为特定的慈善群体、公益事业输送养分。当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捐赠,从表面看,捐赠一旦完成,财产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可要是发现受赠方背离初衷,没有把财产投入慈善领域,就触动了整个捐赠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根基。

首先得明确证据的关键作用。继承人不能仅凭怀疑或坊间传闻就主张追回财产,必须手握实打实的证据。这些证据收集起来颇具难度,一方面要彻查捐赠协议,看其中对款项用途、物资流向的具体约定;另一方面,要多方搜集资金流水、物资签收单、项目进展报告等实际执行层面的材料。例如,被继承人曾向某慈善组织捐赠一笔可观资金,宣称用于贫困山区儿童的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继承人就需要从慈善组织公开的财务报表、山区学校实际改建记录等方面找线索,要是报表含糊不清,学校建设毫无动静,这些反常之处都能化作证据拼图的关键碎片。

一旦证据在握,继承人面对的第一个法律突破口是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民法典》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在慈善捐赠场景下,不履行约定的 “将财产用于慈善” 这一核心义务,已然触发了撤销赠与的扳机。继承人作为被继承人权利的承继者,虽并非原始赠与人,但基于继承关系取得了附条件的追溯权利。此时,继承人需以合适的方式向受赠方发出撤销赠与的通知,书面通知最为稳妥,写明撤销事由、涉及捐赠财产详情,通过邮政快递等可留存记录的途径送达,确保程序合规。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时效难题。《民法典》为撤销权设定了时间限制,继承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要是逾期未动,这一有力武器便会失效。这短短一年,对沉浸在悲痛又忙碌于繁杂继承事务的继承人来说,极为宝贵,一刻都耽搁不得,稍有疏忽,追回财产的希望就可能大打折扣。

倘若受赠方是慈善组织,事情还牵扯到更为严格的慈善监管法规。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后,有义务定期公开善款流向、项目实施成效,接受社会监督。继承人完全可以借助民政部门、慈善行业协会的监管力量,向其投诉反映情况,要求彻查。这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慈善组织整改、追回被挪用资金,还能视违规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慈善组织登记证书等。借助行政监管的高压态势,往往能促使慈善组织主动配合财产追回流程,降低继承人独自追讨的难度。

而当受赠方是个人,且以欺诈手段诱使被继承人捐赠,比如编造悲惨身世、虚构慈善项目来骗取财物时,继承人还能从侵权角度切入。欺诈破坏了捐赠时的自愿、公平基础,属于侵害被继承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继承人除了主张撤销赠与、追回财产,还有权要求欺诈者赔偿因挪用财产造成的损失,诸如资金产生的孳息、物资损耗对应的价值等,全方位弥补被继承人财产的不当流失。

在实际追讨过程中,谈判协商是首选路径。继承人理性地与受赠方接触,摆事实、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服对方主动归还财产,既能节省时间精力,也维系一定的人情颜面。要是协商破裂,诉讼就成了必选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证据效力、各方过错程度,一旦判定继承人胜诉,便拥有强制执行力,通过查封、扣押、划扣银行存款等司法手段,确保被挪用的捐赠财产物归原主。

对于律所而言,在这类复杂事务里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方面,为继承人提供专业证据收集指导,挖掘每一处潜藏证据;另一方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书,凭借深厚法律功底与庭审经验,为继承人争取最大权益。同时,律所还能借助处理这类案例的契机,向社会公众普法宣传,让更多人在捐赠时谨慎抉择、留好监督后手,也让潜在的不法受赠者心生忌惮,净化慈善捐赠的法治生态,保障继承权益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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