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浪潮汹涌澎湃的当下,人员跨国流动愈发频繁,跨国婚姻、异国工作与生活早已不再稀奇。随之而来的,是被继承人在国外离世后,遗产继承难题日益凸显。由于遗产分布跨越国界,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这一复杂状况让许多家庭陷入困惑与迷茫。此时,借助《民法典》及国际通行规则,寻得妥善处理方案至关重要。
不同国家基于自身历史、文化、社会体系,构建起千差万别的继承法律制度。有的国家秉持法定继承优先,严格按照血缘亲疏、婚姻关系确定继承人顺位与份额;有的则高度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遗嘱继承的自由度极大,只要遗嘱形式合法合规,几乎能全盘左右遗产分配走向。这就好比在 A 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对父母遗产拥有近乎等额的法定继承权,哪怕遗嘱有别样安排,也会受到诸多限制;而在 B 国,被继承人可以潇洒地立下遗嘱,将大部分遗产馈赠给挚友,把亲生子女排除在外,只要遗嘱订立流程无懈可击,法律便认可生效。
当被继承人在国外撒手人寰,国内亲属着手处理遗产时,首当其冲的困扰就是确定管辖法院。一般而言,遗产所在地法院通常拥有管辖权,可跨国境去国外打官司,成本高昂、程序繁琐,光是语言障碍、不同国家司法文书往来,就足以让人望而却步。《民法典》对此虽未巨细靡遗规定跨国继承管辖细则,但依据国际私法通行原则,除了遗产所在地,被继承人国籍国法院、继承人住所地法院等也可能介入。比如,一位中国国籍公民长期旅居美国,于美国去世,名下在美国有房产,在中国有存款,其在中国的子女既可以尝试向美国当地法院起诉,争取继承房产,也能依据部分国内法院的管辖权,在熟悉的本土司法环境争取分割存款份额。
法律适用更是棘手难题。究竟依哪国法律来界定继承人身份、确定遗产范围、规范继承份额分配呢?国际上常见的做法是 “同一制” 与 “区别制”。“同一制” 简洁利落,不管遗产身处何方,统统依照被继承人属人法,也就是其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来处理继承事宜。假设一位日本籍商人常年在欧洲打拼,在法、德等国积累不少资产,他突遭变故离世后,若遵循 “同一制”,大概率就要按照日本国内继承法律梳理遗产分配脉络。“区别制” 则精细复杂得多,不动产继承依从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才依照被继承人属人法。就像一位英国公民在澳大利亚购置大片农场,又在全球各地持有股票、古玩等动产,去世后,农场继承得遵循澳大利亚法律,动产继承却要溯源英国相关法条。我国《民法典》在此方面留有国际私法衔接空间,尊重国际条约与惯例,当国内公民碰上跨国继承,往往也会综合考量这些通行规则,权衡利弊选取法律适用路径。
遗产范围界定在跨国情境下也迷雾重重。不同国家对财产概念宽窄有别,有的把知识产权预期收益纳入遗产,有的却只认已经到手的实际财产。虚拟财产更是新挑战,在游戏风靡全球的时代,游戏账号、虚拟货币价值不菲,有的国家将之视为可继承财产,配套法律规范完备;有的则还在观望犹豫,未给出清晰法律定性。这就可能出现荒诞场景:被继承人辛苦积攒的热门游戏账号,在 A 国是珍贵遗产,到了 B 国却一文不值、不受法律保护。
面对重重困难,国际条约与双边协定宛如黑暗中的明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出台过系列涉继承公约,各国加入后,就在公约框架内统一部分继承规则,简化跨国继承流程。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更是针对性极强,两国之间就民商事司法协助,尤其是遗产继承司法程序、文书送达、判决承认与执行,达成细致协议。我国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缔结,与多国签有司法协助协定,为国民跨国继承遗产铺就制度基石。
实操层面,继承人务必尽早咨询专业涉外律师。律师能凭借深厚法律功底、丰富国际司法案例经验,厘清复杂头绪。收集、公证各类证明文件是关键起步,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嘱文书,统统要按不同国家要求精准公证、认证,稍有差池,就可能被外国法院拒之门外。而且,沟通协调不同国家的遗产管理机构、税务部门不可或缺,各国遗产税政策天差地别,提前知晓、合理筹划,才能避免遗产大幅缩水。
跨国遗产继承,是全球化时代抛出的复杂考题。它考验着法律制度的兼容性、国际司法协作的紧密度,更考验着当事人及其家庭的耐心与智慧。借助《民法典》衔接国际规则,利用国际条约打通司法梗阻,秉持专业、理性态度,即便跨越千山万水、穿梭不同法律迷宫,也有望为逝者遗产寻得妥善归宿,让家族传承延续,让亲人权益保障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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