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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未成年子女为继承人,但未指定监护人,如何处理未成年人的遗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9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版图里,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愿与嘱托,它犹如一份郑重的人生交代,精准勾勒出财产分配的蓝图。然而,当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为继承人,却疏漏了监护人这一关键安排时,遗产处置瞬间陷入复杂的法律漩涡。《民法典》作为民事领域的核心法典,为破解这一难题提供了缜密的规范与原则,指引我们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道路上审慎前行。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巨额遗产时,缺乏独立管理与处分的能力。这就凸显了监护人介入的紧迫性。虽然遗嘱未点明监护人,但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位已然清晰。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首要监护人,倘若父母一方离世立下此类遗嘱,那么在世的另一方自然肩负起监护与协助管理遗产的重任。这背后的逻辑在于,父母本就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之责,在遗产继承场景下,延续这份责任能最大程度维系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的稳定。

可要是父母双亡,情况就变得棘手起来。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会顺位进入监护人的候选队列。他们基于血缘亲情,往往对孙辈关怀备至,在管理遗产时,理论上会从呵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支配遗产。《民法典》要求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也就是说,即便身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动用遗产为孙辈购买生活必需品、支付学费等合理开销是被允许的,但若是出于自身经济困境挪用遗产偿债,或是盲目投资导致遗产缩水,便逾越了法律红线。

除了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能揽起这份责任。这类监护人往往有着特殊机缘与未成年人建立紧密联系,可能是长期照顾孩子生活的保姆,或是热心公益、关注孩子成长的社会组织。他们在接手遗产管理时,同样受到严格法律规制,每一笔支出、每一项资产处置都要有详实账目,随时接受监督,确保遗产保值增值,精准服务于未成年人成长各阶段需求。

在实际操作层面,遗产交接是首道难关。遗嘱生效后,遗嘱执行人(若有)或是知晓遗嘱内容的亲属,应尽快清点遗产,梳理资产明细,制作详尽的遗产清单。这份清单不仅是遗产的 “身份证”,更是后续监督监护人管理行为的重要参照。同时,要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是民政部门报备,开启监护权与遗产监管的官方记录流程。居委会、村委会这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熟悉当地人情世故,能发挥地缘优势,时不时上门走访,查看未成年人生活状况、遗产使用是否得当;民政部门则更多从宏观政策把控、专业资源调配角度,为未成年人权益兜底,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轨行为,可迅速介入协调、甚至变更监护人。

遗产管理过程中,投资增值是个绕不开的话题。未成年人漫长的成长岁月里,物价攀升、教育成本激增,单纯守着遗产本金很难满足未来需求。监护人并非完全不能涉足投资领域,但必须秉持极度谨慎原则。稳健的银行定期存款、低风险国债往往是首选,若要涉足股票、基金,也应控制比例,且需专业理财顾问辅助,一切决策出发点是降低风险而非追逐高收益。因为一旦投资失败,受损的是未成年人未来的生活保障与发展机遇,法律绝不姑息这种因监护人失职带来的损失。

随着未成年人年龄增长,心智逐渐成熟,对自身遗产的参与度也应逐步提升。当孩子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人理应主动向其移交部分遗产管理权限,培养孩子理财意识与自主能力;即便未满十六周岁,在一些关乎学业、兴趣爱好的小额支出决策上,监护人也应耐心倾听孩子想法,把遗产管理当作一堂生动的财商教育课,而非独断专行。

从司法救济角度看,倘若监护人严重违背职责,肆意挥霍、侵占未成年人遗产,其他利益相关方,比如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关心孩子成长的老师等,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监护人,并且责令原监护人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生活状态变化、遗产损耗程度等因素,快审快判,及时止损,让未成年人的遗产权益重回正轨。

律所身处这类复杂继承纠纷前沿阵地,肩负着多重使命。为潜在客户提前规划遗嘱时,提醒其周全考量监护人安排,避免遗留漏洞;在纠纷发生后,运用专业知识收集证据、代理诉讼,成为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实护盾;还能借助社区普法、线上讲座等形式,向大众普及未成年人遗产继承与监护的关键要点,未雨绸缪,让每一份承载爱意的遗嘱都能无缝对接未成年人光明未来,筑牢法治保障下的成长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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