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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继承人中有人主张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或胁迫,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2

在婚姻继承领域,遗嘱的真实性问题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遗产的分配和继承人的权益。当继承人中有人主张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时,如何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便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以下将依据《民法典》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因此,若要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需从多方面入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首先,要证明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每种遗嘱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 以自书遗嘱为例,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若为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对于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而录音录像遗嘱则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只有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初步认定其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其次,需对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证明。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所立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若有人质疑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提供遗嘱人当时的健康证明、精神状态评估报告等,以证明其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知晓自己的行为后果.

再者,见证人的证言至关重要。对于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需要见证人在场的遗嘱形式,见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见证人应当是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需要能够如实陈述立遗嘱时的情况,包括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是否受到胁迫等。如果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亲属关系、经济利益关系等,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因此,在寻找见证人时,应尽量选择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中立人士,如邻居、朋友、律师等。同时,见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需详细描述立遗嘱的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在场人员、遗嘱人的表现等细节,以增强证言的可信度.

另外,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是有力的证据。在立遗嘱过程中,如果有条件进行录音录像,那么这些视听资料将能够直观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真实情况,包括遗嘱人的神态、语气、是否存在被胁迫的迹象等。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性,不得进行剪辑、修改等操作,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且,录音录像中应当明确记录遗嘱人表达意愿的过程,以及见证人的在场情况,以便更好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书证也可作为证明遗嘱真实性的重要依据。比如遗嘱人在立遗嘱前后与他人的通信、日记等,其中可能涉及到遗嘱的相关内容或其对财产分配的真实想法,这些书证可以与遗嘱相互印证,辅助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中提到的财产分配方案与遗嘱人此前的一贯意愿相符,那么遗嘱的真实性也更有可能得到认可.

笔迹鉴定也是常用的证明方法之一。对于自书遗嘱,若有人质疑遗嘱的签名或字迹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可以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其真伪。鉴定机构会将遗嘱上的字迹与遗嘱人已知的其他笔迹样本进行比对,从而得出鉴定结论。在进行笔迹鉴定时,需要提供足够数量且具有代表性的笔迹样本,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当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矛盾时,遗嘱的订立时间就成为了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后的遗嘱效力优先于在先的遗嘱,但公证遗嘱除外。因此,若要证明某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需要确定其订立时间,并证明其为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

总之,在继承人主张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证据,从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笔迹鉴定以及遗嘱的订立时间等多个方面进行考量和论证。只有形成完整、充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条,才能有力地证明遗嘱的真实性,确保遗产的分配符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民法典》在婚姻继承领域中对遗嘱自由和公平公正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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