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
委托人:原告李先生
原告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78964元及利息损失(以27896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 ;
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损害赔偿200000元;
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30 00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与被告系前同事,关系不错。基于信任关系,从2020年11月起,原告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从后者处购买名牌运动鞋进行转售。
二、被告不但未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还未按时向原告交付预定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返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责任。2020年12月中旬,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一批价值44 800 元的运动鞋均是假货后。经与被告协商,原告将全部假鞋通过闪送退还给被告,但是被告至今未将44800元鞋款退还给原告。
从2021年1月底至2021年2月中旬,被告联系原告告知其有渠道供应热销名牌运动鞋,但是需要原告提前支付鞋款,鞋子需要等到2021年2月17日才能发货。为了抢占商机,原告按被告的报价向被告支付了共计162双鞋子的鞋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调拨单。但是到了双方约定的交付日期2021年2月17日,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开车到达指定地点后,一直联系不上被告。
自此,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一直不出面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已付鞋款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法院意见
1、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关于44800元退货款,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被告同意退款,现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该笔款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34164元未交付货物货款,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货款,被告未交付货物,原告主张被告退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2、关于4倍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可得利益损失200000元,双方未作约定,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具体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的问题。关于律师费30000元,系原告为向被告追要欠款发生,系被告欠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4、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278 9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8.96元,由原告负担3064.5元,由被告负担5484.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思路
1、根据民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该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内容也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该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在生效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我方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办案小结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交具体的损失证明导致法院未能支持此项要求,借此我们也想告诉大家,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留好各种证据,如果因为对方违约而让自己遭受到了损失也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诉讼中赢得法院的支持。
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胜诉判决如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