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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旗故事|劳动有争议京讼解难题 京讼律师再获锦旗!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6

再获锦旗/BEIJINGJINGSONG

公司服务订单丢失为降本增效缩减岗位,劳动者在岗多年一朝被裁无法获赔。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康代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裁员补偿、应支付未休假公司共计156,953元。当事人家属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为赵康律师送上感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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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左: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康」

01

案件经过

朱女士于2015年入职一服务保障公司,其公司承接了北京某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工作项目,于是朱女士便随项目至该事业单位工作。2023年,事业单位决定收回全部后勤业务。于是该公司召开了员工会议说明了相关情况并表明公司不再保留岗位和员工。

2023年底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万余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六万元,仲裁委支持了朱女士的请求。

但原公司不服,公司认为该公司因客观原因而发生重大经营变化,致使双方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方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存在。于是该公司便将朱女士诉至法院。

朱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京讼律师代理此案。

02

代理过程

诉讼过程中,公司方主张,事业单位收回该单位的全部后勤业务是不被该公司左右的;公司方在情况放生变化时第一时间召开了全体大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由全体员工签字,该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无法继续,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赵康律师发表意见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最早出自《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沿承了《劳动法》的上述条款。对于何种情形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1994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本案中事业单位后勤部收回委托业务不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订单的丢失属于正常的企业经营风险,系可预见的风险,不是该公司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理由。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

最终,本案经审理查明,法院全面支持了京讼律师赵康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该服务保障公司向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


03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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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系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一般指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化等,致使劳动合同的全部或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0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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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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