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要旨 /BEIJINGJINGSONG 在婚姻类案件中,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一直被视为重要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离婚案件,依法律程序进行的调解工作。调解可在案件作出决定前任意阶段进行。 实际审判工作中,大多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即体现了公平、公正又体现出了当事人自我权利处分原则,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的真实目的却并不在解除婚姻关系,如果满足诉求又保住这段五十余年的婚姻。京讼律师近日便处理了这样一起家事案件...... 案件经过
刘女士和丈夫风风雨雨走过五十余载,却在一个如往常般的下午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约见律师,开口便提出自己要和丈夫离婚!
看着眼前这位气质优雅但年过古稀的当事人,京讼律师很难将其与冲动离婚搭上关系。
刘女士自述,自己和丈夫早年间都曾接受过高等教育,二人又在社会认可度极高的岗位上奋斗了大半辈子,按常理来讲,这样的家庭组合是外人羡慕的对象。但婚姻如饮水,冷暖各人知。
二人于1973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发现丈夫性格孤僻偏执,对家庭没有责任感,同时因自己条件优秀,待人接物中下意识漫溢出的傲慢也让刘女士难以忍受。
在婚姻关系中,刘女士长期遭受言语暴力,偶尔还会升级为肢体冲突。年轻的时候碍于世俗的眼光、子女的成长,自己都忍受了下来。但现在已经到了这样的年纪,自己也没有什么值得顾虑的,只想和丈夫彻底划清界限。
除此之外,自己还有一个诉求,就是希望能够争取到夫妻二人名下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屋。
办案过程 京讼律师在接待了刘女士后,对其的处境表示十分理解。近年来,女性意识的不断提高,让越来越多的女性看清了自己的需求。 既是当事人所托,京讼律师自然全力为其利益进行争取。于是在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为了达成当事人的诉求,进行了证据线索的搜集,并与当事人就案件推进展开了密切联系。 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引发案件的导火索并非是长期以来婚姻中的摩擦。在长达五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长期的磨合足以让双方习惯对方身上的缺点并找到合适的相处方式。真正让刘女士想结束这段关系的原因是对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 2018年刘女士的丈夫在网络上结识了一名年轻女性,双方并无实质性发展,但越界的言语却刺激着刘女士的神经。一时之间,诸多社会新闻报道的“老夫少妻”“遗产被夺”等情形在刘女士的脑海中涌现。于是刘女士在2021年时就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起诉后丈夫积极认错,并签署了协议书,承诺不再有暴力行为以及出轨行为,刘女士思虑再三还是给了丈夫一个机会,一个变本加厉的机会。撤回起诉后,刘女士的丈夫并没有如承诺那般,反而更加横眉冷对。 这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年过七十的老人,人到了这个年纪在心性上反而趋向于纯真少年。于是为了解实际的情况,京讼律师王健松邀请所内婚姻家事部主任、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付璐律师联合办案。 在沟通过程中,京讼律师发现刘女士真正的诉求并非聚焦在解除婚姻关系上,真实情况与其所述恰恰相反。据刘女士子女所述二人虽然吵吵闹闹过了半生,但大体上夫妻感情非常稳定,父亲确有越界举动,而作为母亲的刘女士之所以有这样的举动却是担心自己年事以高,如有万一,自己一生的积蓄不能留给子女,却为她人的算计做了嫁衣。 对这一点,京讼律师在与刘女士沟通的过程中深有感触。 基于此,京讼律师就管辖地区实际诉讼情况,结合刘女士自身情况做了诸多努力工作,最终为其提供了一套满意的高效达成目的的争议解决方案,并依据该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立案后,京讼律师依据前期沟通获取信息加以分析后的研判情况与承办法官取得了联系。并表达出强烈的调解意愿。在与承办法官反复沟通后,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明确在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双方名下房屋由刘女士占据90%份额!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人民法院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解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一方当事人违反调解书内容,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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