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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和后果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06

  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批以放贷为业的人群,他们借他人之需,将自己的或自己筹集的资金出借给他人,从中赚取高额利息或收取服务费之类的费用,这部分人称之为“职业放贷人”。那么,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又如何处理呢?


  一、什么是职业放贷人?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应当从下列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未经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2、审查放贷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借款合同格式化的;出借人公开宣传出借意愿的;存在砍头息,实际支付利息大于约定支付利息等等,存在以上因素的,即使涉案数额和次数未达到相关标准,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3、审查放贷人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提供借款。职业放贷人放贷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即借款人与出借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等特定关系。界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为放贷行为的经常性、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从民间借贷行为的互帮互助的本质出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属于特定对象,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出借自有资金,除利率超出法定上限外,不会被评价为无效。


  4、审查放贷人是否具备“经常性”。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一般情况下,企业运营中发生数次借贷行为,实属正常,与职业放贷所强调的“反复、多次”有本质不同,故不宜轻易将其定义为职业放贷,以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此外,仅从次数而言,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即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职业放贷人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职业放贷人的目的是营业,一旦出借人行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会得到支持,但对于借贷利息如何认定,界定到什么程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大体上分为两种思路:


  1、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2、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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