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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合同解除的类型及解除方式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04

  法律支持合法、有效的合同存续并履行完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许多合同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有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会因为某些原因的考虑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自己造成很大的损失。


  今天,我们就来全面了解一下合同解除权。


  1、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62、5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类型有两种:


  第一种是约定解除,即合同双方在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后,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这一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则不能行使约定解除权。


  第二种是法定解除权,也就是说,不管合同是否约定解除事由,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了该条款中列举的五种情形,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


  2、单方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解除合同:一种是通知解除,另一种是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除。


  第一种方式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需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传递给对方,可通过口头通知、纸质信函、电子邮箱、微信聊天等方式通知,在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诉讼中,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对自己已通知对方负举证责任。


  一般而言,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如果通知载明对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第二种方式的解除更为明确,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则对方当事人自收到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合同即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旨在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终止的问题,事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与清算,形成权、抗辩权的产生与援用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与免除等,在《民法典》合同篇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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