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继子天降,遗体争夺大闹灵堂,亡人难安为哪般?祸祸祸,寡居老人守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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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而继承案件又常伴随着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家庭矛盾、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等问题的出现而导致难度较大。
近几年,随着老年群体法律意识的提升,老年婚姻的数量呈不断增加的态势。当高龄群体成为婚姻活跃参与者的情况之下,剔除了生育责任的婚姻看似更加稳固,却也因此让人忽视在生死无常冲击下带来的遗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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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你们是瞎了?看不见这判决上清清楚楚写着我们是父子关系?”眼前这个赤裸上身在太平间大闹的男子给年近古稀的李女士带来了比伴侣去世更猛烈的冲击。
事情还要从两年前说起。两年前,单身的刘先生和李女士在长期接触后选择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在结婚登记前李女士曾数次询问过刘先生的子女情况,但每一次刘先生都回答自己虽然经历过几次婚姻但却并无子女。最初李女士还心存疑虑,但在婚后生活中也未寻见丈夫存在子女的痕迹,加之丈夫的态度便也不疑有它。
虽然二人步入婚姻时都已不再年轻,但年龄并未成为两颗心靠近的阻碍,相反,经历过人生风雨起伏看过世间百态的两位老人格外真心这段婚姻。丈夫刘先生更是在婚后将个人独有的房屋变更登记为与妻子共同共有。但无常难料,二人共同生活不久,丈夫刘先生便因病去世。
在料理丈夫后事时,突然跳出来抢夺遗体的“儿子”让李女士有些不知所措,自己的丈夫明明多次说过自己不曾生育子女。眼前这个陌生男子自己更是未曾见过。
大闹之后,这个“横空出世”的儿子一纸诉状将班女士告上法庭,除了要求依法继承刘先生遗产,对李女士少分之外,更是主张其父对李女士的房产赠与无效。
李女士从唯一继承人突然成为被告,更在此时得知已故丈夫不只育有一子。面对对方的步步紧逼不知如何维权的李女士找到了京讼律师寻求帮助。
办案经过
庭审中,京讼律师表示,原告提交的病例并不能证明被继承人是患有精神疾病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涉案房屋属于李女士与被继承人共同共有,按照法律规定只应对被继承人享有部分进行分割继承。
在李女士与被继承人婚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的两个儿子从未对父亲进行探望,更无需说履行赡养义务。无论是被继承人生病前的生活起居,还是生病期间支付的治疗费用和看护均由李女士承担,李女士作为履行了更多照顾义务的一方,应当多分的遗产。
案件结果
法院在审理查明后,全面支持了我方主张,支持房屋为共同共有,遗产分割时先减去李女士的一半剩余部分作为遗产分割,并且考虑到被继承人生前最后时刻由李女士照顾并与之共同生活,酌情考虑李女士对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多分。
律师说法
在法定继承的一般情形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应当继承均等份额的遗产。
但实务中,继承人之间往往会因遗产的具体分割而产生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通常在于各继承人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或扶养义务,以及哪一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那么如何认定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赡养义务呢?
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可见,“共同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和“在劳务方面给予主要辅助”等方面是主要的审查方向。通俗地理解应包括对于老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给患病老人提供医疗等实实在在的付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情况下,也会考虑到精神层面上的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