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京讼胜诉 | 房屋的归属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对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什么影响?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4

基本案情



委托人:曹先生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王思涵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原告退还房款;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2年5月27日,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七间房屋卖予被告所有,交易价格10000元,由村委会和中证人在场见证,后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交付房屋。考虑到农村房屋非本村村民之间交易无效,故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退还房款。现因房屋实际居住使用人为第三人,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故列为第三人。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及律师的努力调和之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二、被告同意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第三人72万元,如原告逾期支付,则原告应另行支付第三人8万元;

 

三、被告、第三人于2022年10月15日之前将房屋腾退给原告,如被告、第三人逾期腾退房屋,则被告、第三人需向原告支付8万元;


四、三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办案思路



在办案过程中,作为律师不仅仅需要考虑诉讼的结果,更需要考虑的是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如果一个案件的维权成本过高,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非常不利,当事人便也不想再继续走法律程序,这实际上对于律师也好当事人也好都不是理想的效果,因此在作案过程中,我们更希望去尽力促成调解,假如这个案子继续进行下去最后委托人能拿到的钱不一定能有现在多,能够通过调解和平协商解决,还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更大的收益,这也是作为律师最满意的结果。


办案心得


 

此案是王思涵律师调解成功的又一个案例,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收益,作为律师不一定非要上法庭,能在庭下促进当事人调解也同样能满足了委托人的维权目的,而且以协商方式结案对于双方而言都是双赢,此案是多年前出卖宅基地引起的纠纷,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子,对于我们律师处理此类案子是一个很宝贵的经验,在以后的案子中也会尽可能促进调解,为委托人赢得最大收益!


调解书如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