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北京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雷清平,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晶,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三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公司拖欠货款25200元;
2.被告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自 2022年3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被告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3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2月7日开始,被告公司从原告公司处购买羊蝎子,2022年3月4日,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开具货款金额共计25 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货款共计25200元,后被告公司未能支付货款,故原告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25 200元,于2022年8月29日前付清。
2、案件受理费217元,由被告负担。
调解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