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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 信访诉求遭部分“冷处理”?即刻启动信访复查!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10-09
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合法信访是反映诉求、寻求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如果行政机关对我们的诉求“选择性回应”,部分诉求石沉大海,该怎么办?近期,我所承办的一起行政案件,便从书面上展示了答案——及时提起信访复查,借助专业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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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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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诉求被忽略,维权陷困境

胡先生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向当地行政机关提交了书面信访材料,其中明确提出两项核心诉求。然而,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仅对“征收补偿”进行了简要回复,对于更为关切的诉求,却只字未提,既未说明不予处理的理由,也未告知后续解决途径。


多次沟通无果后,胡先生意识到“部分回应”本质上是对诉求的“变相推诿”,胡先生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能够提供帮助。


# 02

定位违法点,启动信访复查程序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对信访人提出的事项作出明确答复”,不得遗漏合法诉求。本案中,行政机关对胡先生的第二项诉求完全未回应,属于典型的“未全面履行处理职责”;行政机关未告知胡先生部分诉求未处理”的理由,也未说明其享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及时限,剥夺了胡女士的程序救济权,不符合信访处理的程序正当原则。基于以上分析,律师协助胡先生起草了《信访复查申请书》,清晰列明原处理意见的违法之处,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正式提起信访复查申请。


# 03

撤销原处理意见,获得重新处理结果

复查机关受理案件后,我所律师积极与复查工作人员沟通,从法律依据、事实证据两方面,详细阐述原处理意见的不当之处,强调“全面回应信访诉求”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部分回应本质上属于“行政不作为”。最终,复查机关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书》,明确认定:原行政机关对胡先生的信访诉求未全面回应,处理意见不符合《信访工作条例》规定,决定撤销原处理意见,并责令原行政机关在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04

干货放送

遭遇“信访诉求未全面回应“

你该这样做



当行政机关对信访诉求“选择性回应”“部分冷处理”时,不要轻易放弃,信访复查就是重要的救济途径。以下关键要点放送给大家:

信访复查的申请条件

并非所有情况都能申请复查,需满足3个核心条件:申请人必须是原信访事项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


有具体的复查请求、事实理由,且原处理意见存在“未全面回应”“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等问题。


把握复查申请的“时间窗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需在收到原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起复查,逾期未申请的,将丧失复查权利。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逾期,需提供充分证据说明情况。


准备规范的复查材料

申请复查时,需提交3类核心材料:

《信访复查申请书》:明确列明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原信访事项编号、复查请求、事实与理由(重点说明原处理意见的不当之处);


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相关证据材料:如信访材料原件、与诉求相关的书证(合同、照片、文件等)、沟通记录等,支撑复查请求。


警惕常见误区

误区 1:“复查只是走形式,没必要申请”——事实上,复查机关会对原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审查,本案就通过复查直接撤销了原不当意见;

误区 2:“自己写材料就行,不用找律师”——信访复查涉及行政法专业知识,律师能精准定位违法点、梳理证据链,大幅提高复查成功率;

误区 3:“复查结果不满意,就只能认了”—— 若对复查结果仍不服,还可在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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