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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北京暴雨过后这些损失谁来赔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9-24



一次下了一年的雨......

北京这一轮极端降雨以来

在全市范围内已有30人遇难

救援工作仍在继续

灾后的重建工作开展也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针对暴雨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失的相关法律问题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为您答疑解惑



01

因暴雨、大风导致高空坠物的,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担责。高空坠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2

员工因暴雨无法正常上班,用人单位是否能按旷工处理?


若员工上班道路存在危险或被淹没,无法通过交通工具正常到岗,用人单位不能按旷工处理。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交通限制的证明文件。员工应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企业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若员工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企业应提醒员工,并给予其申辩和说明的机会。


但对于因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出勤的岗位,如交警部门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水电保供人员、公共设施抢修人员等,则应按时上班履行职责。若这些特殊岗位人员以洪涝灾害为由拒绝出勤,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


03

暴雨导致居民楼一层积水过深,电梯被损坏,谁承担赔偿责任?


居民楼一层属于公共区域,如果居民楼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积极应对暴雨可能对物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积极采取了应急服务措施后,还是导致了电梯损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未采取积极的应急服务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4

按揭房屋在洪水中毁损还需要偿还银行贷款吗?


仍然需要继续还贷。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及金融机构常规借款合同中,大多未规定在不可抗力情况下金融机构免除借款人还款责任。房屋在洪灾中毁坏,银行虽失去可拍卖的抵押物,但抵押权依旧存在,一般情况下贷款人仍需清偿欠款。


不过,对于开发商尚未交付的房屋,若遭遇不可抗力而毁损,购房人虽要继续偿还按揭贷款,但因房屋未交付,风险由开发商承担。若开发商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则需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


无论是贷款买房、买车的行为均包含两个法律关系。以商品房为例,其包含了“买卖合同关系”、“抵押贷款合同关系”。通常,房屋买受人从银行贷得款项之后,就向房屋出卖人支付。在房屋交付之后,房屋买卖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而在抵押合同关系中,贷款人以该房产作为抵押物,担保自己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在贷款人无法清偿银行债务的情况下,银行有权拍卖房屋,以清偿银行应收的款项。因此,如果房子在洪灾中被毁坏,银行只是失去了可以用于拍卖的抵押物,贷款人欠的钱仍然需要继续清偿。


在洪灾导致按揭房屋毁损、倒塌的情形下,房屋作为抵押物毁损、灭失,但银行抵押权并未消灭。如果仅导致按揭房屋部分毁损,银行可以就残存房屋行使抵押权,债务人对不足以偿还的部分仍负担清偿义务。如果导致按揭房屋全部毁损,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房屋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如有),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债务人对不足以偿还的部分仍然负担清偿义务。


05

租赁房屋在洪水中损毁无法继续居住,租户能要求解除合同吗?


因房屋损毁致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时,租户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民法典》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06

小区地下车库被淹造成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车辆所有人的财产损失?


需要区分不同情况。(1)如该地区的积水大大超出小区地下车库或楼梯入口,导致通过沙袋等防水措施已经不足以阻挡积水漫灌地库,物业公司无须承担责任;(2)如该地区的积水并未超出小区地下车库或楼梯入口过高,或仅仅是短时间的积水,而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物业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责任;(3)如该地区的积水深度未及小区地下车库或楼梯入口,而由于小区相关排水设施质量问题或设计问题,导致从地库中的排水口倒灌,或因建筑物的其他质量问题导致的小区地库被淹的,施工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如疏于管理或检查的,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07

见义勇为救人导致自己死亡或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或其家属是否可以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


可以。因暴雨、洪水导致的受益人处于危险中,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或其家属可以要求受益人就见义勇为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08

施救者跳入水中救人,救助过程中造成被救者损害,施救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施救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09

捡到浮财可以据为己有吗?


被洪水冲走的物品仍归权利人所有,拾得人不会因捡拾行为获得物品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应尽快依据物品信息联系物品所有人领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交由公安等有关部门保管。公安机关保管遗失物后,负责联系权利人,若无法联系则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需向拾得人或保管部门支付必要费用。


特别要注意,若行为人拾得遗失物金额较大且拒不返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侵占罪。


例如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受暴雨影响,一金店二十斤金饰被冲走,这些金饰并不属于无主物即便捡到也不构成无主物先占。无主物先占的构成要件为“无主物”(无所有人或所有人放弃所有权)及“以所有意思占有”。被洪水冲走的金饰属于金店的遗失物(非无主物),不符合无主物的前提条件。因此,拾得者无法通过先占取得金饰所有权,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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