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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两高一部” 明确帮信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筑牢网络安全法治防线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9-25


前言

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信息网络犯罪也呈高发态势,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有效打击这些犯罪活动,斩断其上下游链条,2025 年 7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政策指引规则。这一举措对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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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帮信

● 帮信罪:信息网络犯罪的 “帮凶”
帮信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 “帮信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自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信罪以来,该罪名在打击信息网络犯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息网络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产业链的日益复杂,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和挑战。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愈发猖獗,背后离不开众多 “帮凶” 的支持。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帮助其进行资金转移、支付结算;还有人利用自己的技术专长,为犯罪团伙搭建网站、提供技术维护等服务。这些帮助行为看似不起眼,但却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关键支撑,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逃避监管、大肆作案。据统计,涉 “两卡” 的帮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 80% 左右。帮信犯罪已经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三的罪名,其危害不容小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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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出台背景

● 《意见》出台背景:应对帮信犯罪新趋势
出台背景

帮信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给打击治理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方面,帮信犯罪日益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智能化。“一对多”“多对多” 的帮信行为成为重要形态,专门提供非法软件、“解封” 服务等 “技术支持” 行为,成为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独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 “两卡” 帮信犯罪已经形成了 “卡农 — 卡商 — 卡头” 的组织模式,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这些职业犯罪团伙分工明确、运作高效,给侦查和打击带来了很大困难。


另一方面,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转向跨境实施,为其进行 “输血供粮” 和提供 “技术助攻” 的帮信行为也不断增多。犯罪分子利用跨境作案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逃避法律制裁。同时,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 “三低一高” 特点,35 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 80%,25 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 “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此外,近年来出台的相关规定和纪要虽然涉及帮信罪的认定规则,但由于效力层级不一、条款内容分散,司法实践中存在规则适用不当、裁判尺度不一、政策把握不准等现象,亟须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在此背景下,“两高一部” 联合制定《意见》,可谓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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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解读

● 意见核心内容解读


明确主观明知认定规则

在认定帮信罪时,行为人是否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是关键要素之一。《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主观明知的认定规则,规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包括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频率等。例如,如果行为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或者交易价格、方式明显异常等,都可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主观明知提供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指导。咨询或通过线上小程序立案,避免错失维权最佳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共犯的区分有时存在困难。《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行为对象、行为性质、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明知程度等方面进行区分。例如,帮信罪的行为对象通常是上游犯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所获得的赃款赃物;帮信罪的行为人实际上属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非上游犯罪所必须;帮信罪对上游犯罪具体内容的明知程度相对较低,而共犯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更高等。这些区分规则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出现定性错误。

调整涉 “两卡” 帮信罪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

涉 “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帮信犯罪是当前帮信犯罪的主要形式。为更好适应涉 “两卡” 犯罪的形势变化,《意见》对涉 “两卡” 犯罪 “情节严重” 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


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 “情节严重” 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 “情节严重” 标准。同时,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 20 张以上属于 “情节严重” 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 20 张以上,即认定属于 “情节严重” 情形。这一调整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涉 “两卡” 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意见》规定,办案机关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实施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以及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骨干成员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处于犯罪链条末端、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并分别对从严、从宽的具体情形予以明确,便于办案人员准确理解适用。这一政策体现了对不同类型帮信犯罪行为人的区别对待,既严厉打击了严重犯罪行为,又注重对特殊群体和情节较轻者的教育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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