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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涉外婚姻离婚纠纷,应对一方被驱逐出境的法律策略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30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涉外婚姻日益增多。然而,当涉外婚姻走向破裂,离婚程序本就复杂,若再遇上一方因签证被没收而被强制驱逐出境的情况,更是让离婚程序陷入困境。如何突破这一僵局,推进离婚程序顺利进行,同时促使被驱逐一方在境外配合,并确保其了解案件结果,是众多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方因签证被没收强制驱逐出境,离婚程序难以推进,主要源于多方面因素。首先,是送达难题。被驱逐出境后,其在国内的居住地址失效,法院难以像普通离婚案件那样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而国际间的送达程序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差异较大,若缺乏有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送达往往会陷入僵局。

其次,是当事人配合度问题。被驱逐一方可能因对离婚案件的态度不同,或对国内法律程序不了解、不信任,而不愿配合。有些可能出于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担忧,担心配合程序会损害自身利益;有些则可能因身处境外,面临生活环境改变、语言障碍等困难,无暇顾及或不知如何配合国内的离婚程序。

再者,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也可能影响程序推进。涉外婚姻离婚案件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究竟适用哪国法律来判定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私法原则来确定。若管辖权不明确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会导致案件在程序上停滞不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了国际条约,可依照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这是较为便捷和有效的方式,许多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条约都对司法文书送达程序有明确规定。

若不存在相关国际条约或条约未规定具体送达方式,可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由我国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给我国外交部门,再由外交部门转交给受送达人所在国的外交机构,最终送达给受送达人。这种方式虽程序繁琐,但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还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使领馆能够了解当地情况,有助于提高送达成功率。若受送达人在国内委托了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或在国内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也可向其送达。

此外,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也是一种选择。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若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可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不过,公告送达通常是最后的手段,因其耗时较长,会延长诉讼周期。

在涉外婚姻离婚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权至关重要。我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但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婚姻缔结地等因素。一般来说,中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可直接在国内提起离婚诉讼,国内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适用中国法律或其他相关国家法律来审理案件,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离婚程序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

首先,要尝试与被驱逐一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可以通过其在国内的亲友、原委托的律师等,向其传达离婚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让其了解配合程序并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反而有助于其维护自身利益。例如,告知其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会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地进行处理,若其不配合,可能会因缺席而失去表达意见的机会,导致不利后果。

同时,可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如视频通话、电子邮件等,与境外一方直接沟通。若条件允许,法官或律师可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向其解释离婚程序的具体要求、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让其对整个程序有清晰的认识,减少因未知而产生的抵触情绪。

在离婚程序中,要充分保障被驱逐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是促使其配合的关键。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确保其应得份额不受侵害。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意愿以及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做出公正判决。若其有合理的抚养诉求,应予以充分考虑和尊重。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其辩护权、举证权等诉讼权利,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支持,如允许其委托国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活动。

考虑到境外一方的实际困难,可提供一些便利措施。例如,若其因疫情等原因无法亲自回国办理相关手续,可允许其通过公证认证的方式,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为办理。对于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可通过邮寄、电子传输等方式接收,并依法进行审查认定。若其有语言障碍,可提供翻译服务,确保其能准确理解诉讼文书和参与诉讼过程,让其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从而提高配合度。

案件审结后,要将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境外一方,使其了解案件结果。同样可依据前述送达诉讼文书的方式,如按照国际条约规定、外交途径、使领馆送达、委托代理人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若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微信等电子方式与境外一方建立联系并确认其收悉相关文书,也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需确保其能够正常接收和查看。同时,为方便其理解,可提供中文和其所在国语言的双语版本法律文书。

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要一并告知其后续权利。如告知其若对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详细说明上诉的程序和期限。对于涉外案件,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限通常为三十日,而非国内普通离婚案件的十五日。同时,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执行问题,要向其说明执行程序和相关要求,让其清楚了解案件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后续影响。

若有必要,可借助我国外交部门或驻外使领馆的力量,协助告知案件结果。特别是对于一些复杂案件或当事人存在抵触情绪的情况,外交或领事人员可从外交层面进行沟通和协调,向其解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案件处理的公正性,促使其接受和理解案件结果,确保离婚程序圆满结束。

涉外婚姻纠纷离婚案件中一方因签证被没收强制驱逐出境,虽会给离婚程序带来诸多挑战,但通过合理运用法律规定,采取有效的沟通策略和保障措施,能够突破困境,推进程序顺利进行,促使境外一方配合,并确保其了解案件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彰显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有助于维护涉外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律所作为法律专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其妥善解决此类复杂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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