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庭领域,彩礼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彩礼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彩礼返还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长以及彩礼数额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下面,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一要点。
根据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例如在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中,王某某为与李某某结婚,给付了彩礼 18.8 万元。然而,双方婚后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起深厚感情,且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王某某便起诉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该彩礼数额属于过高范畴,给王某某家庭造成了较重负担。同时,考虑到女方曾有终止妊娠这一事实,为平衡双方利益,最终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 56,400 元。
此案例充分体现了共同生活时间和彩礼数额在彩礼返还判定中的关键作用。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其目的不仅是完成结婚登记这一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长期共同生活。当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且彩礼数额过高给给付方带来经济压力时,若不返还彩礼或全额返还彩礼,都可能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法院综合考量这些因素,作出了合理的判决,既维护了给付方的合法权益,也考虑到了女方的实际情况,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另一方面,若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即使未办理结婚登记,一般也不支持返还彩礼。在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 160,000 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自 2019 年 2 月起便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还生育了一子,孩子现已年满 2 周岁。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 80% 彩礼,共计 128,000 元。法院认为,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育有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此时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表明,虽然法律上未办理结婚登记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生活的 “夫妻之实” 不容忽视。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的情况下,女方不仅在身体上会经历孕期的各种不适和产后的恢复过程,还会在子女抚养教育方面付出大量精力,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就要求其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共同生活时长是判断彩礼是否返还的重要依据,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等事实,会使彩礼返还的请求更难得到支持。
此外,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返还部分彩礼。刘某与朱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便是如此。离婚后,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 106 万元,其中明确注明为彩礼的有 80 万元,备注为 “五金” 的 26 万元也符合彩礼的一般认知。法院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等因素,在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酌情认定返还彩礼 80 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不具有稳定性的情况,法院并非一概不支持彩礼返还,而是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既考虑到了彩礼数额较大这一事实,也兼顾了女方因结婚登记和短暂同居可能受到的影响以及双方的共同消费情况,力求在双方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使彩礼返还的判决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综上所述,在婚姻彩礼纠纷中,共同生活时长与彩礼数额是确定彩礼返还与否及返还比例的核心要素。无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法院都会围绕这两个关键因素,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再结合当地习俗,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这也提醒人们,在对待彩礼问题时,应秉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尊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让彩礼真正回归到 “礼” 的本质,而非成为婚姻中的负担或交易筹码,以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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