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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再婚不久就去世,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28

在继承法律实践中,被继承人再婚后不久去世,其婚前与生父母共同生活的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要求继父母与生父母形成婚姻关系,并且存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客观事实。为了确保权利义务的对等,上述继父母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事实应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即便继子女随生父母一直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缔结婚姻关系前,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存在抚养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些因素可能包括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年限、继父母是否承担了抚养教育的责任、继子女是否依赖于继父母等。如果继父母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对继子女进行了长期稳定的抚养和教育,那么法院可能会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而赋予继子女法定继承权。

 

然而,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而非婚姻关系,那么继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可能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主张其继承权,例如通过遗嘱、遗赠等方式。

 

在处理此类继承纠纷时,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供法律咨询,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调解或诉讼。律师的专业服务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帮助解决继承纠纷。

 

具体来说,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证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从而主张法定继承权。律师还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遗嘱、遗赠等法律途径,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被继承人再婚后去世,继子女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的问题时,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这一过程中,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处理。通过律师的专业服务,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继承纠纷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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