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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一方婚前购买的保险,婚后退保的财产分割问题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5-28

在家庭财富规划与风险管理中,保险的作用愈发显著。然而,婚姻关系的变化往往会引发一系列财产纠葛,其中一方婚前购置的保险,在婚后选择退保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便是众多夫妻面临的棘手难题。该问题关联保险法、民法典等多部法律,涵盖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等多个法律层面,亟待深入剖析。

婚前订立的保险合同,其产生基于投保人当时的个人意愿与经济状况,本质上属于个人财产规划行为。比如,某人在婚前出于养老储备的目的,购买了一份年金险,或者为防范意外风险购置了意外险,此时保险合同所承载的现金价值、保险金请求权等权益,完全归属于投保人个人,与未来配偶并无直接关联。

步入婚姻后,情况变得复杂。若婚后退保,而退保资金来源包含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便不再简单。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用于维持保险合同效力的续期保费,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退保所得就不能单纯认定为投保人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对于婚前购买、婚后退保的保险财产分割,需综合多维度因素。若保险合同自始至终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并非配偶,如指定为投保人的兄弟姐妹,即便退保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过保费,离婚时该保险的退保金额通常仍属于投保人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因为保险受益权具有独立性,指定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在这种情况下,退保行为可视作投保人对自身权益的处置,与配偶无关。

但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或者婚后将受益人变更为配偶,那么在婚后退保,退保所得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产生的部分,应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具体分割可先由夫妻双方协商,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双方收入对保费的贡献比例、退保时保险的现金价值等因素进行裁决。例如,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使保险现金价值增值,离婚时,这部分增值对应的退保金额应按一定比例分配给配偶。

此外,保险的现金价值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分红收益等,也是财产分割的重要考量因素。若保险现金价值因夫妻共同财产续交保费而增值,增值部分通常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收益,若与续交保费存在关联,同样需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范畴。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争议不断。比如,如何清晰界定续交保费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占比?当夫妻一方主张保费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但缺乏确凿证据时,该如何判定?这些都需要法官依据证据规则、当事人陈述及法律规定,审慎做出判断。

为避免因婚前保险婚后退保引发财产纠纷,夫妻双方可采取预防措施。可在婚前或婚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保费的来源、退保权益的归属、保险利益的分配等内容。这样合法有效的书面约定,能为双方财产权益提供坚实保障,减少矛盾与争议。

总之,一方婚前购买的保险在婚后退保的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财产权益界定。无论是普通民众处理婚姻财产问题,还是法律从业者办理相关案件,都需精准把握《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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