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审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反映了行政诉讼基本特点,贯穿全过程对行政诉讼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就审计人员而言,只有在其愿意承担职业责任并对其未能履行职业责任而引起的后果负责时,其社会地位和职业能力才有可能会被认可。那么审计有什么基本技巧和方法呢?审计人员进行审计时又需要具备什么原则呢?在此篇中小讼就审计技巧、审计原则及相关法律风险来为我们进行解读。
审计基本技巧方法运用
关于假定判别,小讼特别说明在审计中,可疑假定被认为是审计“存疑”的重要原则。小讼表示,一般意义上在审计中,主观的思考中上通常会假定被审计政策的财会资料和其经营活动或许存在差错或做弊行为。然后小讼说明,此时会依据审计判别,全方位、多角度地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小讼认为,运用这种原则能够有关键地发现、捕捉审计线索和疑点。
对于内控制度测试,小讼表示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测试,一般可根据审计需要有选择地进行测试分析。小讼认为,这可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又能大大降低审计查证的盲目性,提高审计效率。
抽查又分为顺查和逆查两种方法。一般来说小讼表示,查账初期宜用逆查法,抓住重点和疑点,然后根据需要进行详查。若已掌握了审计线索,小讼表示或为证明某环节是否存在错弊情况等可用顺查方法。顺查与逆查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小讼表示这样才能抓住重点,省时省力。
审计原则
这种所谓的特定主管原则,在小讼看来是指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的、由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如果是未经法律规定的,那么则不予受理。对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提起诉讼,特定主管的内容构成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相关范围。
行政复议前置的意思,就是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小讼表示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类别。而复议前置是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关关系,这通常是行政争议在沟通法院解决之前,将行政复议作为一项必经程序。未经复议的行政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审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小讼表示这简称为司法审查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审查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审计行政案件,对审计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对于这种原则的实施,小讼认为包括两方面的意义。首先是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这样规定表明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只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以抽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至于第二个需要表明的是,这种原则始终以合法性为审查标准。
审计师法律风险责任
会计与审计是密不可分的,但小讼表示它们又是性质彻底不同的两项工作,其发生的基础彻底不同,因而小讼表示,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各自担负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只要明确会计人员与管帐人员双方的责任,但小讼表示才能使遭受经济损失者正确地选择申述对象。
审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小讼标明要严格恪守品德及相关标准,审计要坚持独立性,要正确、客观,并具有担任审计的才能。一起在审计中要坚持仔细与慎重,有必要恪守有关的作业准则、规矩和法律,小讼标明需要避免过失和诉讼的发生。对于审计准则所要求的相应品德底线要慎重,小讼标明这是要求审计人员恪守作业准则等作业标准,因而审计人员只要真实恪守准则实施审计,就可以避免诉讼的发生。即便或许受到牵连,小讼标明也可据此进行有效的抗辩。
审计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培训,小讼表示需要不断提高并始终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对于会计事务所等审计机构,小讼表示应组织相应的讨论会和专题讲座等,并建立高效的咨询部门,为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技术问题的审计人员提供及时有力地帮助。
就注册会计师而言,小讼表示在接受委托时须想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其管理层的正直态度。小讼表示,可以与其前审计人员取得联系,了解前审计人员与该被审计单位有无法律纠纷发生,了解被审计单位更换审计人员的原因等。小讼表示,尽量避免与不正直的领导层及其单位有业务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审计技巧、原则及审计师相关风险”的有关解读,小讼对此表示,审计作为企业对于经济发展的一把量尺,因此对于审计的培养是必须的。审计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运用专业知识技能以及重视并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才能让会计的相关职能更加确立责任,并最终让经济发展的过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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