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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不立案条件的六种条件是哪六种?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9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司法系统中都是各司其职的,当然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的权利时,也许检察机关或法院会有一定的立案专属权,那么不立案条件的六种条件是哪六种呢?今日北京京讼小讼将为大家解读不立案条件的六种条件的相关方面问题。

 

一、不立案条件六种条件是哪六种

  下列六种通常是符合不立案条件: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且显著轻微,危害不算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行为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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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进行立案的规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该在三日之内向报案人来送达不立案的告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的机关接受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的事实需要追究刑事的责任,且属于自己的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的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予以进行立案;认为没有犯罪的事实,或者犯罪的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的责任,或者具有其他的依法不追究刑事的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进行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相关案件,决定不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相关的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的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的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的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相关的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进行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的机关应当执行。

 

三、刑事案件中允许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相关的刑律,这种犯罪的事实已客观地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来证明,并非毫无的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的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了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的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的管辖,公安的机关只能管辖法律的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四、不立案通知书双方必须要到达吗

派出所立案,应将立案通知送达受害人或者报案人,而不是送给双方。


如果派出所不采取立案,应在案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依法向不立案的通知送达相关的报案人,如果报案人不报的,可以在七日内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复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进行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不予进行立案的规定时间是多久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如果案件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该在三日内向报案人送达不立案的告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进行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进行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六、刑事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仅为立案规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及时的立案?侦查的部门往往针对具体的罪名,制定立案标准,以细化量化立案的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立案的标准作为立案的操作的细则,提高了立案的工作的操作性,便利了立案工作,使人为的因素得以进行排除;立案的标准也使犯罪的嫌疑人权利的维护有了明确性和针对性,便于发现侦查的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及时提出申诉。

 

以上就是关于“不立案条件的六种条件”相关方面的解读,小讼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对有控告人的相关案件,决定不予进行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相关的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进行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进行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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