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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31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导读:在相对重大的犯罪行为中,会经常出现共同犯罪的情况。共同犯罪也愈加成为大型犯罪中常见的犯罪特点。那么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是什么?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今日北京刑事诉讼律师付璐为您解读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及种类情况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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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年龄因素

对于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只是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在法律上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付璐律师强调对于数人共同实施犯罪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二)犯罪故意

任何犯罪都需要有犯罪故意的主观态度,共同犯罪人主观上也是同样。这里付璐律师需要明确表示这其中有两层意思。首先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对于其次,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需要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的犯罪行为

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付璐律师需要在此明确表示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共同的犯罪客体

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客体,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必然要求。

 

二、共同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1、实行行为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但在这里付璐律师需要在此明确表示道,如果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2、组织行为

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

 

三、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主观具有犯罪中止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付璐律师强调这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及种类情况特点”相关方面的解读,付璐律师对此特别强调并做出了如下方面的表示,研究共同犯罪行为特点及方式有利于更科学、规范地确认罪行,为程序正义及刑事司法领域的学术研究增加更具理论案例性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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