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进行转包,由他人进行施工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转承包人、分包人等实际施工人必然会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包括向第三人采购材料、租赁设备、借款,或对下游进行发包、结算等等。在实施这些法律行为时,实际施工人可能以本人名义,也可能以转包人名义,此时纠纷便极易发生。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通过京讼律师的代理,经判决,我方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PART1/案件详情 BEIJINGJINGSONG 北京某公司承揽了湖北某公司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分包工程。在承接了工程后,北京公司找到了第三人负责实际施工。 第三人在承接了施工业务后,在此过程中擅自以北京公司名义对外向采购沥青、混凝土等材料。本是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所需,若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也能糊涂着过去。但在材料公司提供材料后,第三人却直接原地消失。这让迟迟收不到货款的材料公司大为恼火,于是便直接起诉北京公司索要材料费。 直至被起诉,北京公司才清楚原来自己身上还背负了这样一份合同。但问题就出在这里—工程中期因为总包方对工程进度和质量不满意,于是干脆叫停,后期直接由总包方自己施工,所以到被诉时,没有人可以确认第三人赊购的材料是否用于北京公司负责施工的部分。 至此,争议仿佛进入僵局,北京公司无力解决遂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PART2/办案经过 BEIJINGJINGSONG
针对建工领域的纠纷,京讼律所有自己的骨干团队。于是在专项律师的引导下,北京公司将自己遗漏的细节一一查找出,与京讼律师进行了更为完整和详细的交流。 在了解情况后,京讼律师察觉到当事人身上同样存在着该行业内常见的回避状态,于是严正的与当事人声明应诉之必要以及消极应对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经历了激烈的抗辩后,京讼律师发现原告提交的买卖合同盖章与当事人的公司章存在明显不一致。抓住这一点的京讼律师经过几次的仔细询问,原告才表示签的合同是第三人通过微信发的图片,没有原件。 京讼律师遂主张原告和第三人有恶意串通共同伪造合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嫌疑。 在京讼律师的努力下,后经法院审理判决材料款与我方当事人无关,由第三人负偿还责任。
PART3/案件结果 BEIJINGJINGSONG
判决结果如下:
PART4/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判断责任承担的关键,建工领域中此类纠纷频发。 律师建议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在签订的内部合同或其他相关约定中明确,因项目施工产生的对外债务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包括以承包人名义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的履行而产生的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执行费、律师费损失等,均由实际施工人承担。 同时,鉴于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争议,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仍建议承包人对相应的凭证及时进行收集、归整,在整个流程中多留下书面确认材料。 PART5/律师简介 BEIJINGJINGSONG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