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成功撤销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征地拆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行政机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必须严格恪守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近日,我所再度迎来胜诉喜讯,委托人隆先生夫妇因不服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委托我所赵康律师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经全面审理,认定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依法将其撤销。
这起案件是我所律师凭借专业法律知识、缜密取证以及全程跟进维权,帮助当事人挫败违法行政行为、守住合法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也再次彰显了法律对征收领域行政行为的严格约束。
01
案情简介
BEIJINGJINGSONG
家住四川的隆先生夫妇在当地自有一间院落,并在此居住多年,是一家人赖以生活的根基。
早在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将包含案涉地块在内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当地市政府也随即发布征地公告,启动相关征收工作。
2020年,当地街道办与社区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但隆先生一户因对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存在异议,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时间来到2026年初,区政府针对隆先生一户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明确告知其可在收到文书5日内前往街道办事处进行陈述、申辩。隆先生夫妇于该文书作出3日后正式收到该告知书。
为表达自身诉求,二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中国邮政EMS向东兴街道办事处邮寄《陈述和申辩意见书》,提出补偿标准过低等多项异议。
然而,区政府并未重视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无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仅在一周后便径直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文书中直接认定隆先生一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单方面确定了补偿内容与安置方式,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该决定书作出后,隆先生一家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此前当事人已多次自行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均无果而终。
面对即将被强制征收的局面,焦虑不已的隆先生夫妇想起此前家中鱼塘征收过程中,曾委托我所律师介入并圆满协商解决,于是再次选择信任我所,委托专业律师全权处理本次房屋征收维权事宜。
02
办案经过
BEIJINGJINGSONG
接受当事人二次委托后,我所主办律师赵康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点,迅速制定分层维权方案,有条不紊推进各项工作,全程主导案件走向,为最终胜诉筑牢根基。
前置取证,固定关键证据
在长期与行政案件交手的过程中,赵康律师深知行政案件“证据为王”这一黄金法则的重要地位,在正式启动复议程序前,首先指导、协助当事人梳理、留存《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告知书》、快递物流记录、书面申辩意见等全部材料。
同时,依法向相关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面调取案涉征地项目的批复文件、公告、补偿标准依据等原始资料,摸清项目全貌,锁定行政机关潜在违法点。
提交材料,主动维权
在前期取证完成后,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完善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再次向征收部门正式递交书面材料,并奔赴当地,就补偿标准、补偿漏项、安置方式等问题当面与征收工作人员沟通、谈判,明确指出征收行为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希望双方能够平等协商、妥善化解纠纷。但征收方依旧坚持原有方案,沟通未能达成一致。
果断复议,全面驳斥
在沟通无果、区政府执意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后,律师立即代当事人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中,律师精准罗列四大核心异议:一是征收部门未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二是案涉地块签约比例未达法定标准,区政府无权单方作出征补决定;三是案涉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且存在砖彩钢建筑装修费、过渡费漏算问题;四是当事人明确选择货币补偿,征补决定书无视当事人意愿。同时,隆先生家属作为第三人也一致认同复议诉求,全力配合律师维权。
面对我方提出的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区政府作出答复,主张自身是适格行政主体、补偿标准符合地方政策、已保障当事人申辩权利、货币补偿本无过渡费等,试图佐证征补决定书合法有效。
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我所律师逐一拆解反驳:以实际证据证明我方当事人已按期提交申辩材料;依据现行征地政策指出对方法律适用矛盾;对照补偿文件逐条论证补偿漏算、标准偏低等实体问题,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逻辑。
持续斡旋,坚守底线
复议审理阶段,复议机关以案情复杂为由进行了30日的延期审理。
在此期间,我所律师从未停止维权脚步,多次主动对接复议机关、与征收方反复沟通谈判。征收方为化解争议,行政机关将补偿金额提高50万元,但该金额依旧无法弥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解决补偿漏项、安置方式等核心矛盾,当事人明确拒绝该协商方案。律师始终站在当事人立场,坚持合法维权底线,持续向复议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阐释法律依据,反复强调案涉行政行为在事实认定、法定程序上的双重违法性。
整个办案过程中,从前期取证、信息公开、提交申辩意见,到提起复议、多轮协商沟通,每一个环节都由赵康精细把控。正是一系列扎实、专业的法律工作,完整还原了案件事实,精准击中行政行为的违法要害,为复议机关作出公正裁决提供了坚实支撑。
03
案件结果
市政府经全面审理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陈述意见,作出最终认定:区政府在明知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邮寄并送达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仍认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行政机关收到申辩意见后,未进行审查、复核、回应,径直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区政府于2026年2月5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至此,在我所律师的全力代理下,本案行政复议维权大获全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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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陈述、申辩权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依法保障。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以及《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邮寄、现场沟通等合法形式提交申辩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接收、审查,并在最终文书中作出回应。
本案中,征收部门已签收当事人的书面申辩材料,却虚构“未申辩”事实,拒不听取诉求,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这也是案涉征补决定书被撤销的核心原因。邮寄送达书面意见,在文书未明确禁止该形式时,均属于合法的申辩方式。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作出,需满足法定前置条件地方政府针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非无条件适用。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省级征地政策要求,核实地块整体签约比例,在达到法定比例后,才可依法对个别未签约户作出征补决定。行政机关不能无视地方现行有效政策,随意单方作出强制补偿安置决定。
城中村、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明确法律参照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城中村,早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征收,被征收人有权主张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征收方仅套用老旧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明显有违公平补偿原则。同时,征收过程中,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过渡费等项目应当逐项清点、足额核算,不得无故漏算、少算。
律师作为独立第三方居中沟通谈判,既能理性和征收部门开展协商谈判,避免当事人因情绪对立激化矛盾;也能在协商不成时,果断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软硬结合,既争取协商解决的机会,也做好依法诉讼的准备,全方位保障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遭遇违法征收,被征收人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征地拆迁过程中,若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存在异议,切勿盲目对抗。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手段。建议当事人尽早委托专业征地拆迁律师介入,借助律师的专业能力固定证据、梳理案情、精准运用法律,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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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