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家庭的和谐是治国安邦的基础,家庭甚至是家族,想要和谐发展都离不开“掌舵人”。在依靠个人奋斗攒下基业的家族中,开拓姿态的长者往往具有更大的影响力,成为家庭生活中的“主心骨”和仰仗。在其影响下,家庭得以向上发展,成员之间相处和睦。而这一局面发生巨变往往是由于一个人的离世。 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继承纠纷案中,作为侄子的原告,为争夺祖母留下的遗产将自己的姑姑叔叔告上法庭。在京讼律师王国强的努力下,成功为当事人守住价值4500万元的家族老屋! 案件经过
上世纪八十年代俞女士与前夫结束婚姻,家中子女均随母姓。随后俞女士带领其子女在上海开始从事服装零售经营,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团结奋斗、分工合作、努力经营的一家人乘着时代东风,靠着努力拼搏的势头,在国家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中积累了数量庞大的家庭财富。
在共同经营奋斗的过程中,虽然各自分工不同,但实际收入一直由俞女士统一把控。在此期间,俞女士在长三角地区购置了大量的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初的投资回报远超过买入时的预期。
作为掌舵人,俞女士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经营工作,家族企业的接力棒便顺理成章的交到大儿子手中。虽如此,俞女士在世时,三代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和谐,从未有人提及过分家析产的有关事宜。 2011年俞女士的大儿子身体情况每况愈下,在赴国外治疗的过程中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房屋留给自己的子女。此后,虽经积极治疗,却依旧在异乡去世。此后不久俞女士也离开了人世。 一直按耐的涌动在此时成为掀起的巨浪。家中的主心骨相继去世终于将分家析产一事翻上台面。在大部分财产均以法定继承形式完成后,仅剩下一套价值4500万元的房屋由第二代家庭成员共有。 此时作为家中第三代的小俞,在祖母和父亲去世后本已获得了相应份额,但人心不足蛇吞象,小俞偷偷打起了这套房产的主意,于是便作出了一个出乎所有人意料的举动——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自己的叔叔姑姑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将房屋产权判决己方所有。 此事一出,作为家庭第二代成员的长辈们深感震惊,但仔细一想却也不难猜出事件原委——侄子的背后一直藏匿的谋划者自然是家中大嫂..... 虽然有诸多感慨,但却不得不应对当前局面,以寻找破局之法。于是,俞家第二代成员们在多番了解后决定委托京讼律师王国强代理这次的继承纠纷。 办案过程 委托律师后,三位当事人坦言,在这起诉讼中最大的担心便是从未露面与大家起正面冲突的大嫂。家中人员关系复杂,大嫂本家能量较强,当事人自然担心案件会受外界因素干扰造成对己方的不利后果。 对此,京讼律师明确表示,要对法治建设有信心,相信司法公正。同样,作为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担负着推进司法建设,发挥外部力量监督、保障实体与程序正义的责任与义务,如若发现不法行为的发生,京讼律师将竭尽全力斗争到底,为维护当事人以及社会整体利益守住最后的防线! 在与京讼律师沟通过后,笼罩在当事人心头的愁云终于散开。 案涉房屋经过判决明确由本案原被告四人按份共有,各持25%,在这一结果后原告在五天时间内多次询问如何分割案涉房屋,在得不到满意结果后将我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评估价格收购我方当事人所占份额。 京讼律师在分析案件时认为原告之所以极力主张折价收购,是由于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此时当事人也指出,自己的侄子早已经将继承来的房屋全部脱手变现,这套房屋如果被其争取到恐怕也是一样的结果,毕竟是家中祖宅,这让我方当事人在情感上无法接受。 于是京讼律师从法理情三个层面确定了答辩思路。庭审过程中,原告试图强行回购我方份额,制造了更为紧张的冲突。在此情况下,面对明显便有偏向性的追问,京讼律师寸步不让,并出言提醒表明外部监督将贯穿诉讼工作始终。同时明确表示原告诉求缺乏合理性,若目前共有基础不复存在,原告可退出共有。 鉴于双方的分歧巨大,无法调解,合议庭将择日宣判。原告方预判将承担不利后果,在其内部沟通后,主动联系京讼律师表示同意按照评估价转让自己的份额给我方当事人,最终本案以当庭制作调解结案。 京讼律师成功为当事人守护住承载着家庭温情记忆和具有传承意义的祖宅,并不负所托,实质性的为其解决了后顾之忧。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综合本案来看,依旧是较为典型的由代为继承所引发的纠纷,与此类型相区别的,还有《民法典》生效后新型的继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中,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就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更晚辈的直系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而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新增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 相较于之前,新规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减少了无人继承的情况,但同时也导致了新的问题。但对此,法律并非没有规定,规避继承纠纷的最好方法还是在生前订立遗嘱,避免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财产而引发种种矛盾。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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