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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院内仓房遭强拆程序正义被挑战 京讼律师代理行政案件胜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27



京讼案例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这便是程序公正的要求。只有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程序,才能确保每个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房屋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这既是让公众对决策更信服的要求,也是遏制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最有效的方式。对强制拆除行为区分的核心与关键便是强制拆除时是否遵循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哪怕面对真违建,行为也必须合法。

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行政纠纷成功确认执法部门拆除行为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主办律师:京讼律师|刘颖律师个人简介


庭审律师:京讼律师|赵康律师个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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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初,杨女士在合法购买了已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一套。2007年5月,因收购废品需要,杨女士在自家院内建了一处临时仓库用于堆放杂物。

2020年县自然资源局对杨女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违建仓库进行拆除。杨女士对行政处罚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随后该决定书被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属重复处罚而撤销。


2021年县自然资源局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对杨女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自行拆除所建仓库,而杨女士认为该决定书仍属于重复处罚而不予理会。

不久,县自然资源局对杨女士进行催告称若不自行拆除将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发出的数月后,县人民政府发布强制拆除公告,决定对杨女士院落内的仓库进行强制拆除。


次年年初,相关工作人员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履行拆除的情况下,径行登门将杨女士的仓库砖墙部分予以拆除。


自家仓库在自己眼前被强势拆除,要求对方出示手续的嘶喊被埋没在砖瓦的轰塌声中......

愤恼的杨女士遂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希望京讼律师能帮助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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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京讼律师在听取了杨女士的描述后,认为县自然资源局的行为实属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种违法行为给杨女士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损失。

为了维护杨女士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程序正义,在整合了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后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声称己方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己方的拆除行为是为了帮助无法自行拆除违建的原告的帮助行为,并不是强制执行。并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视频证据。

京讼律师表示该证据中原告不存在任何指挥、指导拆除工作的言语和行为,仅凭模糊的背影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县自然资源局拆除行为违法,并由其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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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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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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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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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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