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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出借百万惹纠纷求偿无门难讨回 京讼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全面胜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02

民事借贷关系中,若双方怠于留存出借证据,在情感不足以担负考验时会显著增加维权难度。在这类案件中出借人希望追回的不仅限于本金还希望能够要求对方支付相应利息,也因此利息问题常常是民间借贷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


借款一事考量财力更碍于人情,也因此诸多的借贷案件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诉求不能被支持,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先后经历四次庭审,不仅以判决结果为当事人确定出借待偿的本金金额,更被全面支持了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诉求!


01

案件经过


何先生夫妻早年间共同经营生意收益可观,也赖于二人出众的投资理财意识,这些原始基金并没有被消费散失,反而在短期内便有效的滚动起来。相较于身边的朋友,或者说相较于同龄人,何先生夫妇更早享受到了财富带来的便捷和松弛。

在享受身边人称赞的同时,何先生夫妻也成为了好友圈中借钱的首选。其友人因经济问题导致婚姻关系紧张,于是频频向何先生夫妻二人借钱,几年时间累积下来,数额已逼近百万。


最初,何先生夫妻本着帮助友人度过难关的心情并未与其签订借条,甚至也从未谈及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等事宜,事情便这样含糊的过去。

但从2019年开始,受外部环境影响,何先生夫妻的经济状况也有所下滑,于是在咨询律师朋友后,于2020年与其友人就多年来的债务进行了约定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同月,何先生夫妻收到友人还款27万余元。剩余624000元,尽管何先生夫妻多烦催促对方仍以诸多借口推脱,并在此期间购置了奔驰车辆。


何先生夫妻催偿无果后委托律师帮助提起诉讼。

在法院立案后,何先生出于诸多考虑与代理律师解除了委托,并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进行进一步咨询。


02

办案过程


在听取何先生的陈述后,京讼律师针对何先生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也对其诉求进行了基础预判并进行了解释。何先生在与京讼律师沟通后对京讼律师的能力表示了认可和信服,于是当场决定委托。


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与何先生夫妻共同出席庭审并据以力争,经过两次开庭后已基本确定最终的有力结果,却在判决前接到通知—此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接到法院通知的京讼律师一头雾水,经了解才得知虽然几经催促但何先生夫妻并未如期交付案件受理费用。

事已至此,京讼律师深知苛责无用,于是立刻着手重新梳理材料并对证据进行了加固,以防案件走向出现不可控的变故。同时因此时案件全流程的主动权已掌握在京讼律师手中,所以在京讼律师的敦促下当事人方呈现出高度配合的状态。


一审重新立案开庭时,本来具有十足把握的案件因被告人的故意拖延导致不得不再次拉长诉讼时间。

开庭后,被告拒不承认涉案金额,并提出审计申请。院方同意后,本案第一次进入审计环节,但赖于京讼律师的充分准备和严谨的核实态度,细致入微的盘查过程审计结果并无出入。

审计结果作出后,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又以案涉协议无效为由进行答辩,理由是自己是在受胁迫状态下签订了协议,并颠倒黑白声称原告二人是职业放贷人,有收取“砍头息”等违法行为。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却并不足以支撑自己的言论,而京讼律师提交的证据中又包含大量视听证据,于是在二次庭审后,京讼律师终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03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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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民事案件中,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裁判规则不统一,事实认定说法众多,以至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认定难度较大,法律适用较为复杂。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对利息作出约定但对利率标准约定不明是否属于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和《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形,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同认识。

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作为律师依旧建议将风险控制于在事前,将约定落于纸面,必要时可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两相印证,最大限度的为可能发生的维权提供保障。



0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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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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