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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夺子大戏”上演抚养方遭架空!京讼律师成功争回抚养权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6

一段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责任与义务的彻底终结。对于婚后共同养育子女的夫妻来说,夫妻身份不在,作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仍需肩负。

但双方分开,孩子归谁抚养,未得到抚养归属的一方又应负起何种抚养义务?拒不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上演“夺子大戏”作为抚养方又当如何?


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抚养权纠纷一案全面胜诉!

01

案件经过

刘女士和先生的感情在孩子降生后,在琐事中急转直下,于是二人决定协议离婚,并约定孩子由刘女士抚养。离婚后,刘女士一心扑在孩子身上,前夫也很快找到了新的人选,组建了家庭。几年过去,孩子在刘女士的悉心照料下得以健康成长。虽然组建了新的家庭,但刘女士的前夫也时常探望孩子,给孩子以父亲的陪伴,刘女士也积极配合对方探望。可是其前夫却一直未曾如约支付过抚养费用。2023年暑期,其前夫以接孩子出去玩为由,将孩子从刘女士处带走后并未在约定时间送回。在刘女士多次催促后,其前夫带领众亲友来到刘女士住处对刘女士进行殴打和言语刺激。

事后刘女士才清楚,对方之所以在此时前来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是因为其前夫的现任配偶无法生育,于是其前夫便想到了自己的儿子。对方藏匿孩子的行为长达半年之久,于是刘女士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取回孩子的抚养权


02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立即采取行动,调查事实,搜集证据,京讼律师代玉首先梳理了四年来女方在抚养孩子中产生的教育、医疗等经济证据资料,以此确定抚养费数额,并详细了解双方情况有了清晰的把控,对结果和大致的判决结果事先作出预期,并收集男方行为上会给孩子成长造成困扰和不利影响的证据。

但一切证据和情节均有利于我方的情况下,变数却出现在了孩子身上。

在将孩子藏匿的半年内,男方及其家人对孩子进行了洗脑式的灌输和教育,要求孩子在接受询问时精准表示自己愿意和爸爸生活在一起的意愿。

对此京讼律师列举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孩子长期以来由女方抚养,无论是生活环境还是家庭氛围,孩子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并提出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孩子年满八周岁才应尊重其真实意愿,此举所得结果未见得是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孩子只是临界八周岁,其严格意义上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意见无采纳必要。


03

案件结果

京讼律师据以力争,以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刘女士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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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在育有子女的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一种高发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抚养权纠纷的案件由12.68%的案件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我国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条文是法律首次对 “抢夺、藏匿孩子”现象给予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会造成孩子的生活水平下降,情节严重的藏匿还伴随着对孩子受教育权利的侵犯,这一类事件不仅是简单的家事纠纷,虽然我国并未针对藏匿子女设立专门罪名,但在域外国家这种行为严重的甚至会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一方抢夺、藏匿子女不仅侵犯了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也侵害了另一方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探视权。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孩子的意愿是否被采纳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0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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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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