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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涤除抵押追回房产!京讼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保住唯一住房!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08

京讼律师代理的抵押权纠纷一案,通过判决确认了诉争房屋抵押权的消灭、被告应当协助我方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的义务,成功将房屋恢复到原始状态!通过组合诉讼彻底圆满达成了当事人诉求!

01

案件经过


霍老先生为了晚上生活能更加便利在2014年时购买了改善类住房,并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并一直居住于此。疫情期间,苦于没有收入生意难以经营,霍老先生的孙子小霍便打上了爷爷名下房产的主意,于是小霍便托人伪造了一份公证书,证明其爷爷等人均已去世,自己是现存的唯一继承人,有权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在伪造完一系列的材料后,几个月后小霍凭借伪造的文书成功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随后,小霍与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以此将案涉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以便用王某的名义从某信托公司借款。王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如约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公证并做了抵押登记。


就在这一切都按照小霍预期顺利推进时,小霍本人的状况却急转直下。反常的小霍引起了家人的注意,几经逼问下家人才得知事情原委,而造成小霍精神崩溃的原因竟是——这一系列谋划的真正操盘人孙某因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小霍全权放手交给孙某去承接全部的流程,而在这近两年的时间里,自己并没有拿到发放的贷款。于是在向家人坦白数日后,小霍不堪重负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失去至亲,自己的唯一住房也将被执行,在了解了一切原委后,霍老先生和家人向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王健松律师寻求帮助......


02

办案过程


在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立即成立了案件组,对本案展开办案讨论。在案件研讨过程中,京讼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细致梳理。凭借着多年办案经验,京讼律师指出,若想在本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仅仅依靠民事诉讼是无法完成的。


于是京讼律师针对本案制定了相应的诉讼方案,前后共计提起了四次不同类型的诉讼。通过组合诉讼彻底圆满达成了当事人诉求。


该案于人民法院经过法官会议集体讨论,最终以一些列诉讼将案涉房屋恢复至原始状态。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认为信托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中止了信托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03

案件结果

经过一系列的案件推进,现案涉房屋已经重新归到委托人名下,京讼律师成功为委托人保住名下的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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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该案在民法典对合同无效认定难度加大的情况下被区人民法院民庭认定委托人之孙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在被告为金融机构以及善意抵押权认定门槛较低的情况下被区人民法院民庭认定非善意抵押,确认抵押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本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王某将所有权属于霍先生的房屋抵押给渤信托公司,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信托公司在对抵押物真实权利进行核验时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认定善意相对方的标准。因此,信托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


05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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