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就业市场上的竞争也愈加激烈,目前呈现出“僧多粥少”之态势。
高校毕业生累年增长之下,在各大求职招聘上“已读不回是常态,要简历是敷衍”已成为一种心照不宣的共识。在岗位变少门槛变高的情况下,部分求职者以欺瞒手段补齐门槛以求得就业机会。
本次京讼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以虚假学历入职后,在离职时被前东家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提起仲裁。
做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京讼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地指出申请人请求中的漏洞和不足,并提供了我方的有力证据,为仲裁庭的的审理工作提供了支持!
PART1/案件详情
BEIJINGJINGSONG
为了争取到面试机会,李先生在应聘程序员这一岗位时在简历中提供了虚假学历。在面试中,李先生得到了由人力资源部门和技术部门的面试官们的的一致认可,并就录用一事达成了共识。
但李先生却因提供虚假学历一事备受煎熬,于是主动向招聘人员坦白了自己的学历情况。HR并未追究,也未因此撤销录用决定,仅以此为由将工资适当压低了一些。
入职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书》《技术人员服务合同书》和一些相应的承诺材料。李先生被派遣至某科技有限公司,再由其委派至其客户单位工作。工作半年后,李先生提出辞职,办理完工作交接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
约一年后,前东家却联系李先生声称客户单位在自查中发现李先生存在材料不实情况,要求其退换级别差额。在李先生明确拒绝后,前东家一边向当地警方报案,称李先生买卖虚假学历证书涉嫌犯罪;一边提起仲裁,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于是,李先生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PART2/办案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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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受委托后,京讼律师告知李先生需要其提供的相关材料。
梳理材料的过程中,京讼律师发现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申请人虽然也具了《工资结清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并未加盖公章。于是京讼律师请李先生再次对已有证据进行加强和补充。
庭审过程中,京讼律师指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其真实性,无论其真实与否都不认可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
同时京讼律师提供了李先生于入职时提供的信息统计表,其中如实填写了李先生的真实学历。并且京讼律师还提供了证据证明在申请人与其客户签订的《技术人员服务合同》中,客户单位聘请李先生的工资明显高于申请人实际发放给李先生的薪资,申请人每月在其中盈利近万元并且李先生任职期间对各项工作均能高度落实并未给申请人带来任何经济损失。
PART3/案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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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仲裁庭经过审理,作出了公正的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PART4/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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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如果劳动者在通过造假的欺瞒手段获取劳动机会,用人单位自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赔偿金。
但若如同本案中一样,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隐瞒了真实学历,发现后却未追究责任,并采取签订或续签合同,此后就不能再以此为由而追责。在此时用人单位以实际行动默示同意了劳动者提供的虚假学历这一行为,即可视作用人单位放弃了相关权利。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但劳动者千万不能存此侥幸心理。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有违诚信的民事行为,法律将严格加以制止,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
PART5/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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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强律师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债务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争议解决
王国强律师曾任职于大型国有集团、大型民营集团,对于股权与投资并购业务、综合公司业务及相关争议解决等业务领域有精深的研究和丰富的经验。
在不同体量企业任职的工作经历以及人力资源管理背景的加持,让王国强律师非常擅长处理人力资源及资本领域复杂和创新的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和战绩。
【部分成功案例】
1、吴某与高某继承纠纷
2、李某诉田某、李某合伙合同纠纷
3、张某诉倪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4、李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5、刘某与桑某、北京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6、张某与北京某集团分公司、北京某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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