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BEIJINGJINGSONG
离婚,对于经历过的人来说,往往是一段深刻而复杂的情感体验,不仅仅是两个人关系的解体,更是个人一次心灵的重塑和成长的契机。
在作出离婚选择时的决心往往决定了目的达成的概率,律师和当事人的沟通配合也为顺利达成目标而加码。
离婚过程中“报复”往往盖着“拖延”的壳,京讼律师与当事人一同向目标而行,打破“不可能”!
案件经过
吉女士被网络小说家朱先生的文字所吸引,二人的故事始于才华,于是在吉女士的主动下,二人在线上结实并相约见面。
相识最初,吉女士的目光是朱先生最好的滤镜,对文字的运用和把握,文学的底蕴和不凡的谈吐,让二人总能有话题去开启,于是在认识半年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
由崇拜而生出的爱意自然会为对方增添几分神性,可相处却是一个不断看见“人”的过程,二人在相处过程中经历了不同习惯、认知的碰撞,磕磕绊绊分分合合....相处之路并不顺遂,感情之路也并不明朗,但此时的吉女士却没有太多犹豫的机会和审慎选择的空间——家里的催促如附骨之蛆,黏滞难脱,一声急于一声。
在年龄的追赶和家庭的催促之下,吉女士来不及在这段感情中反思、成长、抉择,就在二人存在诸多未决矛盾感情基础并不牢固的情况下与朱先生成婚。婚姻并没有成为解决矛盾的催化,反而带来了更多更复杂的矛盾,并且在情绪的累积下,重复着争吵—砸毁家具——大打出手这样的路径,与这世上千百对积怨的夫妻如出一辙。
生活的痛会催促人快些醒来,于是吉女士开始真正的审视自己的生活,自己的需求——离婚!摆脱这个人,重新生活。在这一目标的驱使下,其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京讼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细致梳理案件材料,对案件进行了评估,虽明知在婚姻家事案件中首次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极地,但京讼律师依旧希望能够借助争议解决解决手段的组合一次促成该事情。但生活往往比戏剧更戏剧。第一次开庭时,朱先生如期到庭,但在庭上其尽力表演夫妻恩爱,生生为吉女士扣上一顶“负气别扭的娇妻”的帽子,不明就里的人见了都会下意识的认为二人感情极好,法院也是夫妻二人play的一环。而朱先生此举也打破了吉女士心里对他最后一点希望.....
朱先生的动作一出,京讼律师便了然这次审判的结果不会如意,但好在事先为吉女士预演了不同的场景和结果,庭审上对方的表现并未对吉女士造成强烈的冲击。
庭审后,京讼律师对案件的结果直言不讳,并询问吉女士是否坚持离婚,在得到了对方肯定的答案后,京讼律师叮嘱吉女士一定要保持分居状态,期满后我们将再次提起诉讼。
一般而言,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只是判离的可能性较大,却不是100%的肯定结果。故,在第二次提起诉讼前,京讼律师团队内部曾就此案进行研讨。部分律师认为,基于朱先生第一次庭审的表现,在第二次诉讼的庭审过程中,其必故技重施,二人相识近十年,法院会考虑二人具有情感基础再次判决不予离婚的可能极大,该案结果不容乐观。
但本案承办律师高晶却认为,离婚是一场断臂求生的较量,只要大目标不变,实现目标只看哪一方肯付出更多的代价。
期满,京讼律师第一时间提起了诉讼。在调解过程中,朱先生拿出了自己伪造的双方依旧“恩爱”的“证据”,言语间明嘲暗讽,致使调解进程难以推进。第二次开庭时,朱先生故意缺席,而二人的离婚诉求中涉及到财产的部分,朱先生不到庭,事实部分无法查明,法院自然不会作出离婚判决,法官当庭亦以言明。
于是京讼律师询问吉女士的意愿。在沟通过程中,吉女士明确表示其最要紧的也是最想实现的目的就是解除婚姻关系,其他的都可以让步。
京讼律师当即变更诉讼请求,撤销了关于财产的诉讼请求,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也向法官展示了我方离婚的解决,因此最终,法院认为我方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件结果
本案结果如下:
被告思维分析
婚姻家事案件中,尤其是在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时,若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理由、无能够证明法定事由的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被告在第一次庭审时便是抓住了这一点,尽情表演生生拖长了离婚时间。
一般来讲,若一方不愿离婚,在第一次审判后,会尽可能的做出挽回的举动。但本案中被告毫无动作甚至沾沾自喜。在第二次诉讼庭审时,因双方有财产上的纠纷需要查清,被告故意缺席,其目的就是希望法院因无法查明事实情况而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合其行为,被告的目的昭然若揭——穷尽手段困住原告,让其无法逃脱这段窒息的不平等的关系。
律师说法
BEIJINGJINGSONG
离婚诉讼是复杂且充满挑战的过程,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情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离婚诉讼是体面收场还是狰狞难看,是对双方人格底色的考验。但同时离婚诉讼也是一个自我成长和重建的机会。通过这个过程,当事人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自己,找到新的生活出路。
在离婚案件中,法定的离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如果一方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即构成重婚。与他人同居则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则指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虐待或遗弃行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这指的是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经过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夫妻双方因感情纠纷严重至不愿住在一起,分开居住满两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一方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等。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如果一方被依法宣告失踪,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没有准予离婚,且双方在此后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也会准予离婚。
虽然诉至法院,但这不意味着双方一定“法庭上见”,起诉到法院,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理性沟通和谈判是解决矛盾的有效途径。双方应平等对待、尊重彼此,共同商议最佳解决方案。
律师简介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