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劳动争议案件获赔的当事人王先生为京讼律师王国强、实习律师吕康瑞送上了感谢锦旗。
“我这个年纪找个活儿干不容易,还遇到这种公司,要不是王律师您一直在帮助我,这些日子就更难熬了。我收到钱心里也痛快了,您嘱咐我的这些我会好好记着,我也不太会讲什么,千言万语还是太感谢您了…
——当事人 王先生
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一种特殊用工方式,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分工及专业化,更及时便利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满足双边需求。尤其是有利于更及时、便捷地满足一些用工单位的临时性用工需求。 但对于劳务派遣的认定应多加注意。 ——王国强律师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其形式要件上涉及三方主体,分别是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也由此产生三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 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形成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意,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三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指挥监督。
在实际生活中,作为劳动者在不知情、遭哄骗、被欺瞒的情形下自己的用人单位突然就变成了用工单位的情形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年龄较高的劳动人群中。很多用工单位就是看中了年纪较高的务工群体意识较为薄弱,看不透其中区别。 而用人单位的目的也很简单——转化用工形式以降低成本。在这一过程中暴露出来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知情权、同意权的无视和损害。 就如本案,在劳动者的视角内,自己的待遇和工作内容没有任何变化,但当其突发意外,在劳动过程中权益受损,就会面临维权难题。 也因此,作为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尽可能地揭开表面的现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争取更符合实际的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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