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离婚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的刘女士再次来到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为承办律师王健松主任送上一面感谢锦旗,并对王健松律师表达了高度肯定和感谢!
“要不是您尽快帮我解决这个事儿,我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睡个整觉儿。多亏了您,我现在心里也有底了,到了我这个年纪最惦记的就是自己百年后能给子女留点东西,千万别给祸害了....
——当事人 刘女士
婚姻家庭纠纷多是源自于双方日常生活中的摩擦碰撞和对彼此的误读。
婚姻家事类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之处便在于——事实和道理常是说不清道不明的,情与事交织在一起,情的力量主导案件走向,也因此,除了极为恶劣的事由发生,其他情况下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
——王健松律师
碍于婚姻家事情理道德等因素的渗透,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事务部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优先考虑是否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达成诉求,达成更优质的办案效果。
本次案件与其他婚姻家事案件最大的差异在于——当事双方年事已高。以北京地区为例,近十年间,在家事审判领域,75岁以上老人离婚成为离婚案件新的增长点,但高龄离婚案件中双方的年龄差距较大的情况普遍。像本案,双方均为75岁以上高龄仍较为少见。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当事人年纪问题,往往会导致其诉讼能力受限,此外亦会引发老年人应激致病、家庭对立、房屋腾退等衍生问题。
因此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门内,会根据当事人自身状况,量身定制最适合的诉讼方式。
以本案为例,当事人的诉求是房产份额,而其产生诉求的核心在于担心自己先于丈夫去世,自己和丈夫共同打拼得来的财产被糊涂处分,导致自己子女利益受损。因此京讼律师采用法院调解的方式将此案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诉求不仅只有依靠法院判决一种方式,调解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之一,有助于平和、妥善地处理双方争议,并快速达成一个明确结果。尤其是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可以有效的解决离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因此,调解程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家事纠纷中无论年龄、地区、人物画像如何,离婚诉讼都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但微妙的地方在于——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感情作为一种抽象的非实质的虚对象,难以用实体的客观标准来评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规定如此,但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却又是另外一种光景。
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具有伦理性、身份性、复杂性等特点,家庭生活限于双方自知自证,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又导致举证和取证上的困难,更何况在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情况多见,在此情况下希望能够通过一次达成诉讼目的更是难上加难,即便是二次起诉也依旧只能说有「判离」的概率和可能,而非「一定」。
基于此,京讼律师在代理婚姻家事类案件时,始终注意寻找调解的可能。京讼律师认为办理婚姻家事类案件应追求实质正义,婚姻双方的圈层必有重合,未来走向无限可能,因此,终极目标一定是在合理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住情面,为未来留下余地。
调解不仅具有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且可以做到案结事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双方均满意的结果,最大限度的平衡、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后续财产处理、子女抚养上争取更大限度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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