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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案例 | 因为疫情影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该如何要回已经预付的费用?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4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单团服务合同》)于2020 年3月12日解除;

 

2、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二原告返还旅游费用32400元;

 

3、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从自合同签订之日2019年11月2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现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共计2206.58元;上述两项合计34606.58元;

 

4、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基本案情



二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16日签订《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旅游地:北京—日本北海道,行程7天6夜(含在途时间),出发时间:具体行程及航班时间以出国通知为准,实收16200元/人,共计32400元。因疫情原因,行程一直未出行。经查,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于2018年4月2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其仍与二原告于2019 年11月26日签订委托合同。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同时,二原告所支出的旅游费用32400元均是打入了天伦康福公司,故天伦康福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原告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拒不返还上述款项严重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基于天伦度假公司系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总公司,其应当对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故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意见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数合法有效。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参加者可以在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现二原告因签订合同后不久即发生疫情,导致行程客观上已经无法成行,故二原告在2020年2月26日前即向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提出退还团款的主张,但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一直未予退还。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参加者在2020年3月12日前取消活动的,天伦度假北京中心亦需要全额退还所有团费,故本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于2020年2月26日解除。


在合同确认解除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应当向二原告退还团费32400元。对于利息损失部分,现二原告主张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 月26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的意见为,根据前述对于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在合同解除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方有返还团费32400元的义务,故利息损失的计算亦应当从2020年2月26日起开始计算,即天伦度假北京中心应当向二原告给付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基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系天伦度假公司的分公司,故天伦度假公司对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二原告向天伦康福公司主张相关责任的问题,本院的意见为,二原告系与天伦度假北京中心签订的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亦仅约束合同当事方,虽然天伦康福公司系收取团费的主体,但其与二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天伦康福公司系基于涉案合同的代收款一方,故天伦康福公司无需承担向二原告还款的责任。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二原告与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2019年 11 月26日签订的《会员活动单团委托服务合同》于2022年2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团费32400元;


三、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支付以3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客户服务中心、天伦度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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