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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胜诉 | 调解的好处有哪些,你知道吗?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10-1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被告李某系好友关系。从2012年6月开始,李某因经营需要共计五次向张某借款并出具借款凭证五张。2016年5月18日,因李某无法全面履行偿还义务且五张借款凭证期限届至,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所述五张借款凭证为依据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明确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7 300 000元;期限为二年(从2016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利率为2%月息。



2016年9月25日,考虑到张某年事已高,患有心脏病,并且向李某交付的借款是从亲戚朋友处所借,为了不给子孙后代留下难以解决的遗留问题,张某与李某签订《李某借款汇总及新协议重签备忘》,进一步明确了张某出借给李某的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和利息等。


自重新签订《借款协议》之后,李某在2017年和2019年期间向张仁昌偿还借款利息共计88.6万元,仍有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自《借款协议》期满后,张某一直催要无果,且李某从2021年5月开始拒回张某电话或者文字信息。


一审



一审法院意见如下:


首先,就原告张某的诉请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某曾多次向李某微信催促还款,李某亦承诺先解决一部分还款,可视为其同意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故对其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2016年5月18日,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借款协议》、2016年9月25日原被告签署的《被告借款汇总及新协议重签备忘》以及双方签署的其他多份借款协议证明二人之间具有借款的合意。


就涉案借款本金认定如下:


第一,借款协议及备忘录中所记载的借款260万元一审法院就借款本金260万元,依据张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主张的法律关系,能够认定的借款本金金额为1602130元;


第二,就借款协议及备忘录中所载借款120万元,李某应当偿还;


第三,就借款协议及备忘录中所载借款80万元能够认定的借款金额为22.4万元;


第四,就备忘录中所载借款本金40万元,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借款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第五,就备忘录中所载借款本金20万元,原告张某提交了受托付款人的银行流水及借款协议,法院予以确认。


就上述能够确认的借款本金相应借款开始时间,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多次签署借条存在约定借款开始时间不一致的情况,故应以最后一次签署《借款汇总及新协议重签备忘》载明的出借款时间为准。



一审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3626130元;


二、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借款利息;


三、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59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14年5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340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 2014年4月24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24 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全文:胜诉公告|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审



原被告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返还张某78.12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第一,关于本金部分。借款协议上的内容虽有李某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也没有被法院完全认定,李某仅认可100万元本金。一审法院仅凭一纸协议就认定张某向李小某转账的59万元应作为本金由李某还款,未查清事实。一审法院将120万元的转让款认定为借款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李某欠张某借款应为302.4万元。


第二,关于利息部分。李某认为只有100万元和26万元应给付利息,12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不应支付利息。故利息总计应为34.97万元。

 

第三,李某已还款259.25万元,故李某尚欠张某金额为78.12万元。


第四,张某转借给李某的借款有部分是来自于转借他人的,张某转贷系为了赚取高额利息,被一审法院认定无效,故应只还本金,不还利息。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以及律师的协调努力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李某尚欠张某本息及一审诉讼费合计6079565元。

 

二、李某承诺按照以下还款计划偿还张某上述款项:


第一期: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

 

第二期: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万元;

 

第三期:2023年5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

 

第四期:2023年10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

 

第五期:2023年12月30日前给付20237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 81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79565元。

 

三、如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偿还,张某有权按一审判决主文确定的金额,扣除已给付部分(如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00元,由张某负担49685元。保全费5000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2元,减半收取5806元,由李某负担。



办案思路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由于是在诉讼中进行的,也称为“诉讼调解”或“诉讼上的调解”。


而调解的好处在于:


一、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


二、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 调解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


三、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 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



四、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矛盾纠纷诉讼到法院往往是矛盾纠纷的延续、深化、升级,个别矛盾纠纷往往是其他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解决激化的产物,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相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五、调解协议内容具有开放性 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往往不单单是一个纠纷,他们通常会对各项法律关系一并解决,达成一揽子协议。


六、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 实践中存在当事人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无故反悔,有意以此拖延诉讼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效率,浪费了审判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


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如果能在我们的努力下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以达到和平解决的目的,那么是我们非常乐意看见的一个结果!



案后小结



这个案子经历两次诉讼终于有了一个结果,而且是以调解的方式最终结案,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宝贵经验,我们也将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调解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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