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托人:三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蒙蒙,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128596.3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二、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10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因承建“北京地铁12号线”工程的需要,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买卖合同》,合同对质量条件、包装及运输、价款、付款条件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水泥,但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2128596.34元。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及律师费。
裁判结果
此案经过法院审理,在贾蒙蒙律师的协调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公司给付原告公司货款2128596.34元,自2022年9月起至2022年12月止,分别于每月25日前给付25万元,于 2023年1月25日前给付378596.34 元,自 2023年2月起至2023年4月止,分别于每月25日前给付25万元;
二、被告公司于2022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公司案件受理费11914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535.3元;
三、如被告公司未按上述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之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未给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自违约之日起另行给付原告公司律师费100000元,并以未给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0.35%的标准,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11914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调解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