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共同财产: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和小型越野客车归原告所有。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7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被告去国外陪其子女读书自2019年12月1日出国后,至今未归。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追求、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且长期分居没有沟通。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调解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诉前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登记在原告小型越野客车归原告所有;
三、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房屋归原告所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