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京讼胜诉 |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14

基本案情

 

委托人:原告李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蒙蒙,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晶,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10万元;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自 2020年10月1日其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共计7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201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接受身体检查双方身体均健康。婚后原告在家照顾家庭,自2016年起双方开始频繁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有好几次动手殴打原告。期间原告怀孕一次但流产,后医生告知因输卵管问题需要接受治疗,于是原告通过服用中药、前往医院接受三联疗法等各种途径进行身体治疗长达半年多,但医生告知效果不明显,并建议尝试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原被告商量后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接受人工受孕,期间为使人工受孕成功几率增加,原告双侧输卵管均被切除。

 

接受三次人工受孕后原告成功怀孕。第三次接受人工受孕从医院出来当天,被告没有任何征兆提出和原告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以上班不方便为由自己返回自己家,开始双方正常电话联系,14天之后需要到医院检查是否受孕成功,原告自行前往检查后电话告知被告成功受孕的消息,被告并未感到兴奋而是反问原告是否真的要这个孩子,双方争辩后不欢而散。之后双方联系减少。原告怀孕12周时因为要建档联系被告征求意见,被告劝原告打胎并威胁原告如果不打胎自己过来打掉,并拒绝提供任何材料。

 

原告只能想尽一切办法在门头沟医院建档,在门头沟生孩子,期间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孩子出生后原告试图联系被告给孩子落户,被告均置之不理同时要求其家人不许与原告联系,导致孩子至今未落户。2021年 12月孩子刚满一岁后被告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未同意离婚。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离婚诉求。但之后被告仍不与原告联系,从未前往原告处看孩子,更未支付过原告任何家庭生活费或抚养费。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对离婚所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此请求离婚。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且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周探望女儿一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原被告各自名下均有一辆车,现双方要求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被告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为113069.1元,原被告均同意对被告公积金账户金额均分。本院不持异议。

 

原告婚前购置了部分家电,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婚前家电折价款1万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费起算时间的问题,庭审中被告称双方的共同存款14万元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该费用足以够女儿出生后的生活费,原告对14万元的用途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29日被告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离婚,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婚生女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对于抚养费的起算时间酌定为2022年1月。

 

对于原告提出其结婚以来被告未尽到家庭义务,且女儿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要求被告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结婚,从2020年10月1日双方婚生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综合本案案情,对于原告主张的劳动补偿费酌定处理。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十九条、第―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022年1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288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自2023年1月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14 400元);

 

三、自 2022年9月起,被告每周探视女儿一次;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婚前财产折价款1万元;

 

五、原告与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分割款56534.5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1万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胜诉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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