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委托人:原告李女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
贾蒙蒙,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晶,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定10万元;
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自 2020年10月1日其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共计7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3年相识,201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前接受身体检查双方身体均健康。婚后原告在家照顾家庭,自2016年起双方开始频繁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有好几次动手殴打原告。期间原告怀孕一次但流产,后医生告知因输卵管问题需要接受治疗,于是原告通过服用中药、前往医院接受三联疗法等各种途径进行身体治疗长达半年多,但医生告知效果不明显,并建议尝试人工受孕(试管婴儿),原被告商量后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接受人工受孕,期间为使人工受孕成功几率增加,原告双侧输卵管均被切除。
接受三次人工受孕后原告成功怀孕。第三次接受人工受孕从医院出来当天,被告没有任何征兆提出和原告回娘家居住。之后被告以上班不方便为由自己返回自己家,开始双方正常电话联系,14天之后需要到医院检查是否受孕成功,原告自行前往检查后电话告知被告成功受孕的消息,被告并未感到兴奋而是反问原告是否真的要这个孩子,双方争辩后不欢而散。之后双方联系减少。原告怀孕12周时因为要建档联系被告征求意见,被告劝原告打胎并威胁原告如果不打胎自己过来打掉,并拒绝提供任何材料。
原告只能想尽一切办法在门头沟医院建档,在门头沟生孩子,期间双方几乎没有任何联系。孩子出生后原告试图联系被告给孩子落户,被告均置之不理同时要求其家人不许与原告联系,导致孩子至今未落户。2021年12月孩子刚满一岁后被告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原告考虑到孩子还小未同意离婚。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的离婚诉求。但之后被告仍不与原告联系,从未前往原告处看孩子,更未支付过原告任何家庭生活费或抚养费。
综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修复,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双方对离婚所涉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此请求离婚。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离婚,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准予双方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被告同意由原告抚养,且由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周探望女儿一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系原被告各自名下均有一辆车,现双方要求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分割。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被告名下的公积金账户金额为113069.1元,原被告均同意对被告公积金账户金额均分,本院不持异议。
原告婚前购置了部分家电,现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婚前家电折价款1万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婚生女的抚养费起算时间的问题,庭审中被告称双方的共同存款14万元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该费用足以够女儿出生后的生活费,原告对14万元的用途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29日被告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离婚,之后双方分居生活,婚生女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对于抚养费的起算时间酌定为2022年1月。
对于原告提出其结婚以来被告未尽到家庭义务,且女儿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要求被告给予生活补助的问题,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结婚,从2020年10月1日双方婚生女出生后一直由原告自行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综合本案案情,对于原告主张的劳动补偿费酌定处理。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十九条、第―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2022年1月起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1月起至2022年12月止的抚养费共计288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自2023年1月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支付14400元);
三、自 2022年9月起,被告每周探视女儿一次;
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婚前财产折价款1万元;
五、原告与被告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住房公积金分割款56534.50元;
七、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离婚经济补偿1万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在这个案子中,双方婚后一年便开始频繁争吵,男方甚至有家暴的倾向,后经过三次人工干预顺利有了小孩,但此时男方却要求李女士回娘家生活,得知李女士顺利怀孕之后,男方却表现出并不想要孩子,也不配合李女士建档,也不联系李女士,这一切的行为都表明了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感情破裂就应当允许离婚,孩子自出生开始就由李女士一个人抚养,男方并未尽到应尽的责任,未履行家庭义务,是需要向李女士进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因此,我们尽力为委托人争取这部分补偿,所幸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意见。
办案心得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其实也能看出有时候孩子并非是一段婚姻的救命稻草,当事人在婚后一年里就有了争吵甚至男方还有家暴的倾向,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坚持治疗身体且接受了三次人工干预才顺利怀孕,这个孩子来之不易,夫妻本应该很高兴,但是男方却并不欢迎孩子的到来,不配合女方建档,不看望女儿,很明显这个孩子没有成为这段婚姻的救命稻草,在现在这个时代,大家的生活质量都在上升,比起之前更加注重感情上的体验。
因此,一段婚姻出现了问题夫妻双方更应当积极沟通及时解决问题,而不是将问题藏起来甚至将婚姻寄托在孩子身上,结婚是一个责任,走入婚姻应该互相承担起责任这才是健康的关系,如果不履行家庭义务那么支付补偿金也是理所应当被法律所支持认可的!
胜诉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