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509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70年12月28日出 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蒙蒙,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凡,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6年10月21日 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女,1985年10月15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上诉人陈民因与被上诉人张*、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阳市**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 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23)皖1204民初814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陈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