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 0 2 2 ) 冀 0 9 民终67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北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女,2019年12月3日出 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
法定代理人:刘**,女,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 北京市朝阳区青年路,系高**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高**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 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22)冀0925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向本 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名义上是孩子高**起诉,但实际上是高**父母之间纠纷。上诉人因故欠巨额债务,仅信用卡贷款就数十万元,刘**因嫌上诉人债务过多提出离婚,此时上诉人已无 力支付子女抚养费,为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延期自2024年开始支 付高**抚养费,此前由刘**自己承担。离婚协议中没有让刘 **分担债务,已是在最大限度尽最大能力负担高**的抚养费, 照顾其母女的合法权益。二、变更抚养费前提是离婚协议被撤销。 双方离婚时达成的该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对此没有意 见,也没有主张协议无效,更超过一年内要求撤销的法定期限。 原审法院在没有撤销协议的前提下部分采用协议、部分否定协议 是自相矛盾的行为。三、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情况发生变化。上 诉人与刘**离婚仅一年多,客观情况尚未发生变化。刘**母 女户口均在农村,刘**虽然在北京经营打工,但仍将高**交 给农村的姐姐代养。离婚时刘**对自己与上诉人的情况应十分 了解,对2024年之前自己是否有能力单独支付高**的抚养费应 有充分的自知自明。为此,现要求增加抚养费不符合《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8条的规定。原判决没有依据该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也是适用法 律错误的行为。四、医疗费的产生是因刘**过错没有交医保无 法报销造成,且上诉人父亲已代上诉人支付2000元。为此医疗不 足部分应由刘**自己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错误,请依法撤销,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高**辩称,上诉人完全有负担抚养费的能力,上诉人是保 定白沟新城大白牙口腔诊所的投资人及财务负责人,口腔诊所是 2022年3月15日成立,8月16日变更投资人为杜怀志,也就是 在一审开庭前13天即8月29日变更登记,明显是为了故意伪造自身无抚养能力作出的转让行为。即使上诉人作出转让行为从侧面更能印证无论是注册诊所,还是转出行为都证实了上诉人必然 会获得收益的事实,上诉人完全有负担抚养费的能力。2、二人约 定的离婚协议不能排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照顾的义务, 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费用。3、被上诉人要求增加 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离婚前分居时孩子由被上诉人姐姐偶尔照 看不收取费用,但离婚后跟随上诉人母亲,离婚后被上诉人母亲 需要照顾养家长期照看孩子,保姆协助,保姆费用每月4000元, 另外孩子随着年龄增长需要上幼儿园,支出也开始增加,上诉人 从离婚后从未联系看望过被上诉人,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被 上诉人无力独自承担孩子全部生活支出,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子女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母亲增加抚 养费。4、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一审判决由父母二人共同承担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每月15日前 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 周岁止;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按月3000元支付自2021 年 4 月15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的抚养费共计45000元;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2727.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与被告高*于2017年7月24日 在盐山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高**于2019年12月 3 日出生,系刘**与被告高*之婚生女。刘**与被告高*于 2021年4月6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子女抚养:婚后育有一女高**,
归女方抚养,从2024年1月1 日开始,每月给女方抚养费1000 元, 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男方有探视权,应提前通知女方,在 女方同意的情况下,积极配合男方探望孩子。原告以被告高*未 尽任何抚养义务,刘**的收入水平难以满足原告的基本生活需求为由,要求被告高*增加抚养费并承担医药费。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照顾的权利和义务,子女随一方 生活,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费用。本案中,原告高**根据协议 由其母刘**抚养,被告高*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 告高*负担自2021年4月6日至2022年7月15日的抚养费的请 求,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高*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因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高*的实际收入,因此, 一审法 院酌定每月抚养费为1000元,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原告高伊 宸十八周岁止,被告高*所支付的抚养费仍按刘**与被告高* 的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予以调整,不妨碍 原告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高**因病支付医疗费5455元,被告高*应承担2727.5元,被告高*辩称该项费用已由其父亲高铁良支付,但原 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其给付原告医疗费的证据,因此,对被告的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被告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 告高**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的抚养费,抚 养费按每月1000元计算,共计15000元;二、被告高*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医疗费2727.5元;三、被告高 聪自2022年7月16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高**抚养费1000
元,直至原告高**年满十八周岁止;四、驳回原告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被告高*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高**提交如下证据:保定市大白牙口腔诊 所的工商信息登记信息,拟证实上诉人高*是有支付抚养费的能 力。高*质证称,该证据一审中已经提交,该证据不能证实上诉 人的收入情况,也不能否认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双方职业相同, 对收入情况应当了解,刘**在签订协议时体恤上诉人,说明对 上诉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离婚协议不存在胁迫或者其他行为,刘 **也没有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变更抚养费的前提是协议被撤销, 一审法院在没有撤销协议,也没有确认协议违法的情况下,变更 协议内容适用法律错误,刘**因为自己过错没有为孩子支付医保,上诉人支付2000元, 一 审中双方均认可。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 另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 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 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上诉 人高*与被上诉人高**之母刘**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从 2 0 2 4 年 1 月 1 日开始,高*每月给高**抚养费1000元, 一直到孩子满18周岁。但该协议并未涉及2024年1月1日之前给付 高**抚养费的问题,不能当然视为高**自动放弃该期间抚养费的请求权,高*应当给付该期间的抚养费。本案中,高**2021年因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抚养费的范围,高*应当依法 承担。 一审法院根据高**的实际需要,结合其父母负担能力和 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高*给付高**抚养费(包括医疗费用)的数额及期限,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3.18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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