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 冀 0984 民初 1627 号
原告: 闫** , 男 , 1985 年 1 月 8 日出生 , 汉族 ,住河间市留古寺镇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玉 , 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阮** , 女 , 1986 年 5 月 20 日出生 , 汉族 ,住沧州市青县新华东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闫勇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 利益人民币 133100 元返还给原告 , 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 损失计算方法: 以 133100 元为基数 , 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二人于 2018 年 3 月 5 日离婚,离婚时被 告说先分开冷静一段时间,到时候再复婚,于是原告在离婚后仍 将每月的收入上交至被告处 , 直到 2019 年原告听说被告已再婚 生子,原告认为被告恶意隐瞒再婚生子的事实,以此获取原告的 个人收入,此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让其返还离婚后的个人收 入 , 被告拒不返还 。原告认为被告获取此利益无任何法律依据 , 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现特诉至贵院 , 恳请贵院在查明本案事实基 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 请!
被告阮**辩称:原告给我的钱都是自愿给我的,我带着孩子生活费用很高,原告给我的钱都用于抚养孩子了,不同意返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闫**于 2018 年 3 月 9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给付被 告阮**的 133100 元全部作为闫语珊的抚养费用 , 以后被告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原告闫**再主张抚养费,原告闫**与 被告阮**之间也没有其他任何共同财产、债务纠纷,此纠纷结清,以后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481 元 , 由原告闫**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 , 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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