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 号:(2023)京02民终2631号
争议问题:买方能否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背靠背支付条款,以第三方尚未向其支付相应款项为由拒绝向卖方付款?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现A公司上诉称业主尚未支付A公司相对应的工程款,在此情况下A公司不应支付利息。A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系因业主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双方虽然约定A公司从业主(建设单位)获得工程款项是其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但A公司与B公司双方的合同仍具有独立性与相对性,若业主(建设单位)一直拒绝付款,B公司也不可能持续等待,否则将使A公司与B公司之间合同的履行陷入无限期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故A公司关于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该上诉意见对完成全部供货义务的B公司而言显失公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B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亦应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故A公司的该上诉意见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虽然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即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需以第三方向其支付货款为前提条件,但买卖合同仍具有独立性和相对性,如果买方未举证证明系因第三方未及时付款导致其逾期付款,且卖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则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公平原则,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买方以背靠背支付条款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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