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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父母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诉讼主体不适格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02

  案件来源:(2023)京01民终2319号判决书

  

  基本案情:姜某1之母张某1与姜某2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0月3日生育一女姜某1,2017年9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内容为:1.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生活费、日常教育费、医疗费)的60%由男方负责,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直到女儿18岁。另:女儿如自愿参加校内或培训机构组织的国内或境外游学活动,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费用。2.女儿上大学(无论国内或国外)的费用由男方承担……,姜某1已于2022年9月至美国留学。姜某2已再婚,育有一未成年子女。

  

  司法观点:关于子女主张抚养费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在父母不履行抚养费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享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而主张抚养费的主体是子女一方。实践中,部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此存在误解,在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或者监护人往往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对方支付抚养费。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才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诉讼实践中必须注意,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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