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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债务转移规则之三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8-22

  13.哪些债务原则上不得转移?相应的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有效?为保障债务转移合同有效,法律要求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但其对于债务转移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差异:(1)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如果法律就某种债务作出禁止移转规定的,该债务不得移转。债务转移合同以此类债务作为标的物,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转移合同无效,不发生债务转移的结果。例如,《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2)性质上只能由债务人本人而不能由他人履行的债务。比如著名画家绘制肖像的债务、著名歌星出场表演的债务、基于对某人的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委托债务等。此类债务一般是以特定债务人的特殊技能或特别的人身信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故需要债务人亲自履行,通常不得转移,否则会使债权人的预期目的落空。(3)当事人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在当事人作出了禁止债务转移的特别约定场合,不得进行债务转移。即使是在金钱债务或者以给付不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务场合,如果有禁止债务转移的特别约定,也不认为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如果债务人违反上述约定.将该债务转移给第三人,而债权人坚持原约定,则会影响到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因债务转移本身即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同意了债务的转移,则不论是上述何种不得转移的债务,均应视为具有可转移性,并产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14.考察某一债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法律规定债务转移制度的目的在于尊重当事人对于自身债权债务的安排。由于债务转移的效力仅发生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债务承担人)之间,因此,在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债务转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则没有必要对债务的可转移性加以严格限制。无论是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还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如果限制转移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则均可通过债权人同意使之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本身就使得这些债务具有了可转移性。可见,考察某一债务是否具有可转移性的核心标准就在于债权人是否同意转移。


  14.判断是否为债务转移的核心标准是什么?不论是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债务转移合同,还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直接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或者是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除应具备主体、标的条款外,还必须存在由第三人负担债务并且债务人从债务关系中脱离出来的明确意思表示。如果欠缺此种明确意思表示,则即使经过债权人同意,也不能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果。16.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对于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转移合同,对于债权人而言,是对其债权的处分(或者是与处分相类似的干涉),因债务人并无处分权,且未得到债权人同意,所以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因此,在债权人同意以前,债务转移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债务,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债务的法律责任。债权人同意会产生补正无权处分的效力,使得债务转移合同溯及既往地生效。(朱广新、谢鸿飞主编:《民法典评注:合同编·通则2》;李永军主编:《中国民法学·第三卷·债权编》;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四版)》;韩世远著:《合同法学(第二版)》;梁慧星著:《合同通则讲义》)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债务的,转移行为无效。(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编著:《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第三种观点认为,债务转移合同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方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乃出于保护债权人的考虑,故在债务转移合同未经债权人同意时,仅需要其不对债权人生效即足以起到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并无必要将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完全否定。此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加以确定: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意思,例如约定于债权人拒绝时转化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等,则依其意思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债务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外,可以将该合同转换为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合同,即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替代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保留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债务人仍负有向债权人履行的义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但不能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释评·合同编·通则》;王利明主编:《民法》(第九版)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符合现行立法。《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与原《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相比,增加了第二款关于催告期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尽快结束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效力的不确定状态,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效缩短债务承担效力待定的期间。可见,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在未经债权人同意前,其效力应为待定状态。上述第三种观点已经超出了债务承担范畴,已不是单纯的债务转移效力问题。


  17.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该条并未明确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对此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同意只是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即使债权人拒绝承认该合同,该合同对债权人虽然对抗不了,但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则已经发生效力,债务已经转移给承担人,债务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可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同意是债务转移合同的生效要件,而非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的生效要件。理由是:其一,在债权人拒绝同意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仍然承认债务转移合同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有效,意味着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债务人不再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而是承担人负有向债权人清偿的义务。但承担人承担的该项债务却因债权人不予认可而对债权人不生效力,承担人若硬要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又拒绝受领,则承担人的所谓债务没有任何积极的价值,债务人对债权人仍然负有债务。这在客观上否定了债务已经转移的效果。其二,债务和债权系对立的统一体,两者共存共亡,缺少任何一个,另一个不会存在,或者说没有价值。在债权人起初拒绝同意债务转移,事后又对承担人的履行拒绝受领的情况下,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实际上并无对应的债权,从实质的意义上讲,承担人无债务可负。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18.债权人事先同意债务转移的,债务转移时是否仍需通知债权人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同意是需受领的单方意思表示,债权人的同意不仅可以在收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人)的通知时表示追认,也可以事先做出授权。因此,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事先作出。但是,债权人事先同意仅等同于要约,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转移仍需要通知债权人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转移通知,等同于对债权人的要约作出的承诺。至此通知后,债务转移方可对债权人发生效力。


  19.债权人对债务转移表示同意的合法方式有哪些?单纯的沉默是否可以视为债权人同意?作为意思表示,债权人对于债务转移的同意,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方式作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的同意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债权人的同意原则上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从该条款规定来看,在债务转移的情形下,债权人的同意应当通过明示或者通过行为等积极的方式作出,比如债权人向新债务人为催告、诉讼,通知新债务人对债权进行移转,在新债务人破产时申报破产财产,受领新债务人的给付或者对新债务人其他有关债务的行为表示同意等。如果债权人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如果债权人对债务转移请求同意未作出任何表示,即既未明示其意思,也不能借其他事实推知其意思的,属于沉默,不构成对债务转移的同意。单纯的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同意。


  20.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承担人)能否规定债权人就是否同意债务转移作出答复的期限?在债权人同意之前,债务转移合同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为避免债务转移的效力久悬不决,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承担人)可以在请求债权人同意时规定债权人就是否同意作出答复的合理期限。债权人逾期不为答复的,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即应视为不同意。《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债权人虽未明确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其主动向承担债务的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的,应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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