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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简述重复起诉问题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21

  我国的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对正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的纠纷事项进行重复处理,以免浪费司法资源,或避免前后裁判冲突的情况发生,其本质即我们经常提到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7条第1款规定了重复起诉的三要件:(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那么我们通过以下几起最高法的判例,来分析重复起诉认定三要件的适用。


  一、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是否应认定重复起诉?


  最高法(2005)民一终字第86号裁定认为,判断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不能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该案情况是,原告在本案中,将第三人变更为被告,“故本案与第5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并不相同。”另原告在第5号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合并之诉,该案诉讼请求中的给付内容与其在本案提起的给付之诉的内容并不相同,且彼此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故驳回被告“重复起诉”的抗辩。


  二、能否因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相同或者具有关联而认定为重复起诉?


  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再289号裁定认为,同时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全部三项条件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和后诉依据的事实虽然相同或者具有关联,但后诉当事人、诉讼请求、请求权基础与前诉不同,后诉的诉讼请求亦不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应对后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该案中,刘某起诉辰宫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虽与(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均基于马某向其借款这一事实,但法律依据、主张事实为辰宫公司是案涉马某借款的实际使用人。


  法院认为,“故本案和(2013)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和请求权基础均不相同。”另本案刘某诉讼请求对该案的裁判结果亦不具有否定效果,而只是另要求辰宫公司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三、能否因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而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最高法(2016)最高法民再172号裁定认为,两次起诉的诉讼主体、起诉所涉事实相同,但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该案事实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00250号案,诉讼主体与本案相同,起诉所涉事实也是基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及《*****施工合作协议》,但第00250号案诉请解除这两协议,并要求支付违约金。而本案则是原告就工程质量问题给其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进行索赔,与上述案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均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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