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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分享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7-19

  争议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的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的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附件1:相关法条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0年10月17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法释〔2022〕11号)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2月28日法〔2017〕48号)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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