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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关于非法同居产生的分手费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2-13

  在法律方面,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是我国关于婚姻制度的根本原则。


  我国《宪法》第49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而关于夫妻财产方面,《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法律关于夫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


  可是,世间万事凡有原则必有例外。


  爱情、婚姻是人类生活永恒的主题之一,几乎所有人在开始时都像西汉大才女卓文君对司马相如一样:“愿得一心人,白首不分离”,希望与意中人携手到老、一生相守。


  总有那么些人,明明已经走进了婚姻,但又生出别样的心思而与他人婚外同居,有的甚至公然以夫妻名义常态化共同生活。


  正式的婚姻尚且难免有解体的时候,那些非法同居的关系更难免有“一地鸡毛”的时候。


  当初,卓文君在听说自己倾心相爱的司马相如有纳妾之意后,气愤之下写诗表态“闻君有两意,故来相决绝”——既然你已经心有她人,我绝不将就,今天就来和你永诀。


  当他们的所谓“爱情”败给了时光后,那些非法同居的饮食男女们,绝大多数不可能有卓文君的果断和洒脱。他们不仅会陷入无止尽的情感纠葛,还要进行“彻底破产清算”——一方会因不甘心而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有很多人为了结束这种状态,或违心或自愿地答应给对方一笔分手费以补偿对方的“青春岁月”。


  可能是自知理亏,当事人双方通常会将这种补偿金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那么,如果事后反悔了,一方不想给了但另一方非想要,或者已经给了又想要回来,法官该怎么办?


  答案是凉拌、不管。


  用法律的语言解释,这种债务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已经接受了的欠款,法律也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不认为是不当得利而强行要求返还。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家庭婚姻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基于赠与人给付原因的不合法与受赠人按受赠与的不合法,原则上应确认已经给付的不得请求返还,尚未给付的不得请求支付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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