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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讼解读: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北京京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2-14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被授予股票期权,行使期权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一方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视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的范畴。那么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分割?下面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


  股票期权作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新财产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愈发常见。但无论是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均未对股票期权这一新的财产形式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分割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有两个特殊性:一是价值的不确定性,即未来股份价格不确定,行权与否不确定。二是股票期权是一项由公司针对特定个人授予的,旨在激励或表彰特定个人的工作表现的制度,股权激励计划中也往往约定该权利由员工个人专属,或约定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因此,员工股票期权实际构成了公司对员工劳动付出的一项报酬,股票期权所得应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持有股票期权:对于婚前行权,因期权取得时间亦在婚前,故该行权收益应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婚前财产。对于婚姻期间行权,应综合考量,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对于离婚后行权,应与婚后行权收益认定规则相同,考量相关因素予以综合认定。离婚后行权之收益在所有权形态上为混合体,即由“期权取得后至结婚前”对应的收益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以及“离婚后至行权前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共同构成。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应的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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